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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會一般規章
2008-02-20 11:58:00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名稱、主題和類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上海市舉辦註冊類世博會。

  2.本屆世博會的名稱為“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下稱“世博會”)。簡稱為“2010年世博會”。

  3.本屆世博會的主題是“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這個主題來源自人類數千年的文明,也將是世博會154年經驗的傳承與發揚。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結晶。美國現代哲學家路易斯。芒福德說過:“城市是一種特殊的構造,這種構造緻密而緊湊,專門用來流傳人類文明的成果”。西方諸多文字中的“文明”一詞,都源自拉丁文的“Civitas”(城市),這並非偶然。城市兼收並蓄、包容萬象、不斷更新的特性,促進了人類社會秩序的完善,文化的聚變和財富的積累。人類締造了城市,而城市則還諸人類豐富、精緻而美好的生活。

  不可否認的是,在城市飛速發展的今天,城市生活也越來越面臨一系列挑戰:高密度的社會生活不免引發空間衝突、文化摩擦、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

  隨著人類社會城市化的推進,如何完善城市本身作為人類生活的載體和機制的功能,以及塑造城市與其鄉村、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健康和諧的關係,正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命題。中國上海,作為亞太地區快速發展中的超級大都市,非常幸運地在世紀之交得到了舉辦世博史上第一屆以城市為主題的世博會的機會。

  通過對城市發展過程和美好生活的展示,通過對“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主題的理解、溝通與交流,將促進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和城鄉一體化的新模式的形成和發展。這將有利於“以創新為動力,建設綠色城市,構築美好家園”理念的實踐,有利於吸引不同國別、不同層次的人們來關注、參與未來城市的發展,更有利於激發人們對人類未來和城市未來的豐富想象和全面思考。

  根據上述理念,我們把主題內容拓展在下列副主題中:

  。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

  。城市經濟的繁榮

  。城市科技的創新

  。城市社區的重塑

  。城市與鄉村的互動

  本屆世博會的主題及其深化的內容將在本規章第34條所述的《特殊規章》第1號中予以闡述。

  4.國際展覽局(以下稱國展局)已在第138次全體會議上,依據1928年11月22日制訂、並經修訂的《國際展覽會公約》(以下稱《公約》)的有關規定,註冊了本屆世博會。

  第二條場地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場地設在上海黃浦江兩岸。圍欄區範圍約為3.28平方公里。

  第三條持續時間

  本屆世博會將於2010年5月1日開幕,于2010年10月31日閉幕。

  如果在正式開幕之前向新聞媒體代表等特殊客人安排一個或更多的參觀日,必須與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就此類日期達成協定。

  第二部分主辦國政府機構

  第四條負責世博會的政府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28年11月22日簽訂、並經修訂的《公約》的締約國。本屆世博會由中國政府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組織委員會主管,負責制訂和執行相關法律、財政和其他措施,保證世博會的圓滿成功和維護世博會的良好聲譽。該組委會應通過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對世博會行使其相應權利。

  第五條世博會政府總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任命一位世博會政府總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在與世博會相關的所有事宜中代表中國政府。他負責保證對國展局和參展者的承諾得到充分實現,保證工作計劃得到遵守,保證《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的規定得到執行。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將對世博會執行規範權,在這一權力範圍內,有權推遲或阻止任何活動,有權撤掉與世博會的正常展示相矛盾或可能成為危險隱患的物品,不管該物品來源何處。如果組織者(“組織者”的定義請參見本規章第八條)或展區總代表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決定產生質疑,則適用各方已同意遵守的第十條的規定。除非涉及安全問題,上述質疑行為將中止總代表決定的執行。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授權其同事代行其權力,並由其承擔責任。根據世博會工作需要,可以另外任命一位或數位副總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不能代表組織者執行任何職能或使命,除非這些職能在法律和事實上的目標是完全無私的和非營利的。

  第六條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和國際展覽局的關係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及時向國展局通報有關信息,包括各國政府表示參展的決定,尤其是各國政府發給總代表表示接受參展邀請的文件;任命本國展區總代表和參展國場地選擇的文件等。《參展合同》簽署之後也應及時告知國展局。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在《一般規章》第34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展局遞交《特殊規章》的文本,並主要通過在每次會議上通報的形式,告知國展局有關世博會籌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總代表必須保證國展局局旗的使用符合國展局制訂的規則,必須負責接待國展局派遣到世博會執行官方任務的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保證組織者通過所有合適的方式,特別是在所有文件上標明本屆世博會已在國展局註冊。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及時向國展局通報主辦國和地方政府為方便外國參展,保證世博會成功而通過的中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文件。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與國展局就相關方式和程序達成一致,以便根據國展局的規定將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支付給國展局(以下稱“門票提成”)。

  第七條展區總代表聯絡會議/指導委員會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應儘早召集各參展國展區總代表大會,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個指導委員會作為其代表,考慮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問題,並行使下文第10條中所規定的權力。如果官方參展的國家數量在選舉之後增長一倍,選舉結果將被視為失效,必須舉行新的選舉。

  如果指導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他必須將權力委託給指導委員會的另外一名成員。

  規範指導委員會職能的規則必須在本規章的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3號中闡明。

  第八條世博會組織者

  在組委會和執委會的領導下,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下稱組織者)負責世博會的籌備、組織、運作和管理,並協助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工作。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向國展局通報有關組織者的組織架構、職責和權力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參展國的參考信息和國展局的正式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公約》第十條的規定保證世博會組織者履行其職責。

  第三部分官方參展者

  第九條官方參展者

  1.官方參展者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參展邀請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參加展覽的任何國家的政府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派一名展區總代表,任何參展的國際組織也可以任命展區總代表。

  官方參展者必須分別與組織者簽訂《參展合同》。《參展合同》必須由展區總代表和組織者的代表簽署,並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會簽。

  展區總代表對各自國家展區的組織和運作負全部責任,包括所有參展人員和下文第四部分第三章所描述的商業活動的管理者,但不包含第五部分所描述的特許經營者。

  展區總代表必須保證各自國家展區的成員遵守由組織者頒發並經國展局批准的所有規章制度。

  為了使展區總代表能夠履行職責,他應享有第34條中《特殊規章》第12號所列的特權。

  外國展區的人員必須能夠享用第34條中《特殊規章》第6號所列的住宿設施。

  2.所有官方參展者必須遵守有關其權利和義務的相同規定。除發展中國家享有獲得額外技術和財政支持的特權之外,組織者不允許本條規定出現任何例外。有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信息,組織者將在與國展局溝通的基礎上,通過《特殊規章》第2號和相關的《參展指南》具體闡述。

  第十條糾紛處理

  官方參展者與其他官方參展者,或與組織者之間發生的任何糾紛,必須按以下方式加以處理:

  1.如果糾紛涉及本《一般規章》、《特殊規章》和《參展合同》的解釋,根據公約或國展局強制性規則,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將在糾紛出現時徵求國展局主席的意見,由後者在相關委員會副主席和秘書長的幫助下提出相應的建議。指導委員會將據此作出仲裁。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或組織者也可以徵求上述人士的意見。指導委員會的決定應立即付諸實施,不得上訴。國展局全體大會將在下一次會議上決定是否同意指導委員會的解釋:如果同意,後者將作為先例,適用於未來類似的情況,否則大會將給出應有的解釋。

  2.如果糾紛涉及參展展品,指導委員會將根據《公約》第19條第3段的規定向總代表團通報。

  3.如果問題必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根據《一般規章》的規定加以解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事先徵求指導委員會的意見。

  4.對於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仲裁的其他糾紛:

  首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單獨仲裁;

  其次,由上述總代表與指導委員會協商之後仲裁;

  再次,由指導委員會仲裁。

  仲裁決定將由任何一方中所選擇的最高級別做出。

  5.上述裁定必須在十天之內做出。否則,上述1、3、4類糾紛將交由總代表團裁決,後者將在五天之內做出決定。

  否則,發起爭端的當事方的要求將被視為不正當。

  第四部分參展的一般條件

  第一章入場

  第十一條物品和展覽材料的入場

  只有與第一條所描述主題相關的物品和展覽材料才被允許進入世博會。

  上述產品的原產地必須符合《公約》第19條的規定。

  與世博會主題一致性的認定程序應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號中加以描述。

  第十二條參展者的入場

  各國展區的展覽者必須由展區總代表加以選擇,並由其全權負責。

  不歸屬於任何展區的展覽者必須與組織者直接聯絡,後者應在聯絡建立後立即將展覽者的意圖告知其所屬國的政府。

  第十三條展館

  展館包括以下類型:

  1、參展者自行設計和建造的展館(自建館):組織者免費提供場地,包括一定面積的室外展示空間;

  2、組織者建造並租賃給參展者的獨立展館(租賃館):組織者免費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覽空間。組織者將給予國展局成員國15%的租金優惠;

  3、組織者建造並免費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聯合展館(聯合館):根據該聯合館所處的位置,可能包括組織者免費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間;

  4、主題館:組織者負責建造,由官方和非官方參展者自願參與,包含室外展覽空間;

  5、非官方參展者的展館:根據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規定的條件由參展者建造,或由組織者建造並租賃給參展者,可能包括室外展覽空間。

  第二章場所-安裝-收費

  第十四條場所

  外國國家區域分配的可用空間總面積,必須至少相當於分配給主辦國區域的空間面積。不過,如果上述空間在世博會開幕24個月前未全部配置,組織者可予以收回並自由處置未被預留空間的權利。

  官方參展者為建設自己的展館而要求的場地應由組織者免費提供。

  由組織者建造的獨立展館,應按平方米收取標準租金。改造和定制工作應由參展者自行承擔。

  組織者應向發展中國家免費提供聯合展館中的展示空間。

  官方參展者場地分配的確認,應以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號所列主題陳述的批准為條件。

  有關場館建設、組織者建造的單獨展館的租金的內容,以及組織者實施展館改造和定制項目的程序,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2、4號中加以描述。

  第十五條公共服務

  組織者必須提供燃氣、電、通信、進排水、垃圾清理等公共服務,費用由各參展者承擔。上述服務的費率必須與當地費率一致。

  參展者必須負責所屬場館的清潔、維護、垃圾清理和為保證展覽順利開展的其他活動。如果參展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組織者可以自己執行這些任務,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上述參展者承擔。

  提供公共服務的條款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4、5、10號中加以描述。

  第十六條建築和安裝

  未經組織者事先許可,任何參展者都不得更改世博會場地的設施。土方工程、景觀美化和建築物周圍的一切改進工程也都必須徵得組織者的事先同意。同樣,組織者擬定的改進計劃也不能變更,除非獲得有關參展者的同意,或者得到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的許可。

  有關建造和改造工程的條件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4號中加以闡明。

  任何機器、器械或設備的安裝和操作條件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5號中加以闡明。

  第十七條場地佔用和工程完成

  建設工程必須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內部改造和裝修工程必須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佈置必須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為保證上述時間表得到切實執行,建設場地將自2007年11月1日起移交給參展者;租賃館的移交時間為2009年5月1日之前;聯合館的展覽空間的移交時間為2009年11月1日之前,展覽物品進入場館的批准授權自2009年12月1日開始。

  分配給參展者的場地必須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畢,並恢復到良好的狀態。以下情形例外:在參展者和組織者于展館建設之前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參展者的自建館可以在世博會結束後保留。

  租賃館必須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畢並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聯合館的展覽空間必須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畢,並將現場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第十八條展品

  未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許可,任何展品或展品部件都不得撤出世博會。

  如果參展者不能履行對組織者的承諾,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在世博會閉幕之日對世博會場館之內屬於該參展者的物品執行拆除、轉移、儲存或出售,被認為具有國家傳統或公共財產性質的物品除外。一切成本和風險皆由參展者自行承擔。世博會組織者應得的部分從上述銷售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商業活動及其他

  第十九條總則

  在國家展區中進行的商業或其他活動都必鬚根據本《一般規章》或《參展合同》獲得授權,或得到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授權。官方參展者可以獲得其他官方參展者享有的任何特別利益。

  上述活動由展區總代表全權負責。如果上述商業或其他活動根據《參展合同》確定的條款必須支付提成費,則提成費由展區總代表收繳。

  為確保國家展示符合《公約》第1條的規定,用於商業活動並向大眾開放的空間不得超過全部室內展覽空間的20%.

  第二十條商業活動

  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9號所規定的條件,官方參展者可以開辦餐館,主要提供具有本國特色的食物。

  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9號所規定的條件,官方參展者可以向公眾出售來自各自國家的照片,包括幻燈片、明信片、錄音錄像(電影、CD、DVD和其他電子媒體)、圖書和郵票。經組織者許可,官方參展者還可以出售有限類型的真正代表各自國家的物品。上述物品可以在世博會期間更換。

  在國家展區展覽的物品以及用於安裝展臺的材料,在世博會閉幕之後都可以出售並立即送貨。但是,展覽者必須因此放棄享有臨時入境利益的權利,同時必須交納稅收和關稅。上述銷售不必向組織者交納任何費用。

  如果組織者授予特定供應商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排他性商業權利,上述權利不得妨礙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不管上述商業活動指餐館營業還是國家展區內物品的銷售。

  組織者的特許權經營必須遵守國內外無歧視的原則,避免發生特許經營數量和性質不平衡的風險,避免參觀者的最終數量過多和過量的商業活動導致國展局所確定的世博會目標發生改變。

  第二十一條為所屬人員提供餐飲服務

  任何國家展區都可以組建餐廳和點心店,專門供所屬人員使用。上述活動不要求向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或組織者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免費樣品的分發

  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批准,展區總代表或下屬展覽人員可以分發各自產品的免費樣品,或允許各自的食物在展區內供免費品嘗。

  第二十三條娛樂和特別活動

  官方參展者可以安排與世博會主題有關的演出、特別活動、展示或會議。

  上述活動的條款必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組織者和展區總代表達成一致。

  第二十四條宣傳

  1.參展者可以在各自展臺或展館佈置佈告板、海報、告示、印刷品和類似材料。

  2.在展臺或展館之外放置任何宣傳材料必須事先徵得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批准。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要求參展者撤除任何未經其許可的宣傳材料。

  3.參展者只能在各自展區的範圍之內分發小冊子和傳單。

  4.有關現場特別活動的宣傳必須得到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授權。禁止一切喧鬧的廣告。

  5.世博會的名稱、形象、徽標、標誌、吉祥物和內容等,未經組織者的事先批准,都不得在世博會展館內外使用,不管是否用於商業目的,不管是以佈告板、標誌、印刷品、照片、圖畫、電子形象、因特網還是任何其他形式使用。

  6.在獲得組織者的許可後,參展者可使用世博會標誌,此使用權不能轉讓。

  第四章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海關規定

  根據《公約》第16條及其有關海關規定的附件,以及所涉及的海關制度,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7號將確定合適的海關規定,在必要情況下適用於世博會展覽需要的外國商品和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須採取與《公約》的海關附件相關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有關手續和海關事宜

  參展者可以自由處理手續和海關事宜,但組織者應事先告知其認定有資格執行上述任務並在其控制之下的代理人名單。

  每個參展者必須處理商品的現場接收、辦理貨箱的重新裝運和內容的檢查。如果貨箱到達世博會場館的時候參展者及其代理人不在場,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代為儲存,風險和支出由所有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保險

  1.個人保險

  a.法律要求的強制性保險

  。工作人員的補償

  各展區總代表必鬚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的規定為其人員和參展者下屬人員辦理工作意外保險。

  。汽車保險

  根據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屬於國家展區或其他官方參展者及其成員、員工、參展人員和屬展區總代表管轄的任何人員的所有汽車,必鬚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的規定為可能給第三方造成的傷害進行保險。

  b.本一般規章要求的強制性保險

  。民事責任

  組織者必須提供團體保險,覆蓋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所列的有關民事責任的風險。該保險必須向提供最優惠條款的保險公司購買。所產生的成本應根據展覽者佔用的面積按比例計算。

  所有官方參展者可以選擇接受本團體保險或提供證據表明其已接受另一家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批准的保險公司提供的至少覆蓋相同風險的保單。

  2.商品保險

  a.屬於主辦國政府或組織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築、傢具、設備和其他物品)被偷竊、損壞或破壞的保險認購責任應由所有者全部承擔,不能以超額索取應付租金的形式轉嫁給官方參展者,即使官方參展者獲得上述保險的永久性或部分利益。

  b.屬於官方參展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築、傢具、設備、個人財產和其他類似物品)被偷竊、損壞或破壞的保險認購責任應由上述商品的所有者全部承擔。

  c.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傷亡事故,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組織者、展區總代表及各自參展者共同放棄向對方的索賠權益。如一方出現違規行為和/或故意和/或重大過失,一方可以不放棄上述索賠權益。

  各展區總代表的上述權益自參展合同生效之日自動放棄。與上段所述人員所有的建築、傢具、設備和其他物品的保險相關的一切合同,不管是作為團體保險的權益延伸合同,還是作為獨立的保單,必須明確提及上述權益放棄條款,該條款在《參展合同》中也必須提及。

  3.其他保險

  如果參展者希望接受覆蓋其他風險的額外保險,組織者可以提供幫助。

  4.本總則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應明確規定保險相關事宜,作為本條的補充,並包含中國法律所規定的使用保險義務。

  第二十八條安全

  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0號的規定,組織者應建立全面的安全系統,以維護和平和安全,防止違法行為發生。

  展區總代表可以根據上述《特殊規章》第10條的規定在各自展區內組織特別監視活動。

  第二十九條展覽目錄

  1.各參展者應在適合世博會推廣的一切出版、製作和宣傳方面與組織者進行合作。上述材料的內容必須獲得有關展區總代表的批准。

  2.各展區總代表有權印刷本展區內展示物品的官方目錄,費用自負。

  第三十條場地準入

  1.準入條款應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3號中確定。

  2.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同意,組織者應確定世博會的入場費。

  未經國展局批准,世博會現場之內不得另收任何入場費。

  3.常規邀請或短期邀請的參展者的免費入場卡或特許經營證和員工服務卡等的發放,應按上述《特殊規章》第13號確定的條件頒發。

  第五章知識產權

  第三十一條總則

  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1號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應說明:

  。中國政府對如下國際公約的態度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適用於世博會的特別措施。

  必須對安保人員加以培訓,不允許任何人出於營利目的,未經展覽者書面許可繪製、複製、測量、拍攝或模倣複製世博會展覽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條世博會的照片和其他景觀

  各官方參展者展館景觀的複製和銷售必須徵得有關展區總代表的批准。不過,組織者保留授權進行世博會照片和其他景觀複製和銷售的權利。參展者不得反對上述複製或銷售。

  第六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獎勵

  根據公約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展品優點的判斷和排名應委託給一個或多個國際評委會,評委操作規則應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4號中明確規定。

  評委會成員不得參與競賽。如果一個國家展區或其展覽者決定不參與競賽,展區總代表必須告知世博會政府總代表。

  第七章特殊規章

  第三十四條特殊規章目錄和時間表

  主辦國政府必須將《特殊規章》的草稿遞交給展覽局審批。這些條款必須包括:

  1.特殊規章第1號:有關世博會主題的定義以及組織者和參展者對主題進行深化的指南;

  2.特殊規章第2號:有關參加世博會的條件;

  3.特殊規章第3號:有關展區總代表團聯絡會議指導委員會的運作;

  4.特殊規章第4號:有關建設、安裝。勞動安全、防火及環保;

  5.特殊規章第5號:有關各類機器設備的安裝、操作和運行;

  6.特殊規章第6號:有關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的住宿;

  7.特殊規章第7號:有關貨物的清關、運輸和處理;

  8.特殊規章第8號:有關保險;

  9.特殊規章第9號:有關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

  10.特殊規章第10號:有關以下公共服務:

  。清潔工作和衛生健康

  。安全監督

  。水、燃氣、電、空調製冷等的提供

  。電信服務

  11.特殊規章第11號:有關知識產權;

  12.特殊規章第12號:有關總代表及下屬職員的利益和特權;

  13.特殊規章第13號:有關入場;

  14.特殊規章第14號:有關評獎的條件;

  15.特殊規章第15號:有關世博會的溝通和推介。

  上述特殊規章第1-10號必須在世博會開幕之前至少三年遞交。上述特殊規章第11-15號必須在世博會開幕之前至少十八個月之前遞交。

  上述條款應在制定後立即向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通報。指導委員會將對其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向國展局通報。

  組織者可能根據世博會的要求制定的其他一切條款和規定都必須經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審查批准之後才能生效。

  儘管有對上述《特殊規章》的批准時間表,組織者仍應提早為估算參展費用提供必要的成本指南或規定。

  第五部分 特許權經營者

  第三十五條

  本一般規章所指的特許權經營者是指經組織者授權可以在世博會場地內僅開展商業活動的那些經營者。

  特許權經營者必須與組織者簽訂特許權經營合同,約定其在世博會場地內開展的商業活動的內容。

  上述規定都適用於特許權經營者,除以下只涉及官方參展者的條款之外:

  。第6、7、9和10條;

  。第四部分第一章;

  。第14條;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4條除外;

  。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7條2.c除外)以及第四部分第六章;

  。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3、6、7、9、10、12、14和15號。

  參展的其他規定應在特許權經營合同中加以確定,必須與《公約》第17、18和19條的規定相符合。

  第三十六條

  世博會官方參展國的個人或公司必須徵得所屬國展區總代表的同意之後才能獲准作為特許權經營者,展區總代表可以確定他們的準入特別條款。

  第六部分 取消世博會的賠償

  第三十七條

  如果放棄已註冊的世博會,組織者必須向接受參展邀請的國家賠償已支出的直接因參展而發生的正當費用。

  不過,如果世博會的取消是由於自然災難等不可抗力原因,並經執行委員會建議由全體大會認定,組織者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應由全體大會制訂,其決定應以執行委員會審查了主辦國、組織者和有關各方的文件和證據之後做出的建議為基礎,全體大會的決定是終局的。

  第三十八條

  此外,組織者必鬚根據門票費用的比例向國展局賠償損失,賠償額由全體大會根據行政預算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組織者應承諾履行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義務,上述義務的履行應得到申請註冊世博會的國家政府的保證。

  上述賠償的最高數額應在世博會註冊之前由國展局為一方和組織者及主辦國為另一方達成協定。

  上述承諾應作為註冊世博會所要求的文件的一部分。(稿源:上海世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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