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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會特殊規章第6號:有關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的住宿
2008-02-23 18:28:00

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條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9和34條的規定,制訂有關向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提供住宿的規則。

  第二條遵守法律和法規

  1.官方參展者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世博會的《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頒布的相關補充規定。

  2.組織者頒布的補充規定,旨在相關事項上提供補充信息,並進一步明確組織者和官方參展者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

  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係與其參加世博會相關的人員,其身份由展區總代表或館長確定。

  第四條世博村

  組織者在世博會園區內建造世博村,供官方參展者所屬人員住宿。

  第五條組織者的協助

  組織者成立訂房中心,提供與住宿有關的信息問訊和查詢服務,受理官方參展者入住世博村的訂房申請。

  第六條世博村的物業類型

  1.世博村的物業類型包括酒店、酒店式公寓和配備傢具的普通公寓。

  2.世博村設置相關配套設施,為住宿人員提供商務、餐飲、購物、娛樂和健身服務。

  第七條世博村的住宿限額

  1.世博村最多可供10000人同時住宿,住宿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5月1日。

  2.原則上,每個官方參展者最多可同時在世博村申請12個單元供其所屬人員住宿。

  3.世博村開放前或無法安排住宿時,訂房中心將協助官方參展者預定其他酒店。

  第八條申請程序

  1.官方參展者為其所屬人員申請在世博村住宿,可以向訂房中心提交書面住宿申請。申請的提交應比要求入住時間提前至少12個月,並且不得遲于2009年12月31日。

  2.訂房中心按收到申請表的時間順序安排世博村的住房。當申請的物業類型無法安排時,訂房中心可進行適當調配,為官方參展者安排與其申請相近的其他物業類型。當世博村無法安排住宿時,訂房中心將無償協助官方參展者預訂其他住宿方式。

  3.訂房中心在收到住宿申請之日起90日內,向官方參展者發出受理通知,反饋為其安排的住宿信息。

  4.官方參展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訂房中心書面確認。未經參展者書面確認的受理通知,訂房中心不再保留已安排的住宿。

  5.官方參展者應在入住前與世博村的物業管理機構簽訂住宿協議。

  第九條世博村的公共配套服務

  1.組織者將根據世博村的入住情況及入住人員的需要,配置和調整世博村內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世博村內的公共配套服務的價格將為合理價格,參照舉辦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2.組織將適時向官方參展者提供有關世博村的價格、入住條件、房型信息、合同文本等信息。

(稿源:上海世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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