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條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27和34條的規定,明確參展者和組織者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第二條參展者的定義
1.本特殊規章所指的參展者包括:
(1)官方參展者;
(2)非官方參展者;
(3)與組織者簽訂商業經營合同的相關單位或個人;
(4)與組織者簽訂合同,向組織者提供不動產或動產的租賃方;
(5)與組織者簽訂合同,從事建築、安裝、拆除等工程項目的建築方。
2.在本特殊規章中,以下各方也應視為參展者:
(6)為以上(1)至(3)項提供娛樂、媒體服務或展品的相關方;
(7)為以上(1)至(5)項在世博會園區內從事建築、安裝、拆除等工程項目的相關方。
(8)除上述(1)至(5)項規定的參展者外,對世博會中使用的財產具有合法權益的相關方。
3.本條第1款所列的參展者,應將本項特殊規章的內容告知第2款所列的參展者,並要求第2款所列的參展者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說明,遵守本特殊規章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條遵守法律和法規
1.參展者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世博會的《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頒布的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統稱“法律和法規”)。
2.組織者頒布的補充規定,旨在相關事項上提供補充信息,並進一步明確組織者和參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強制保險和規定保險
1.根據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世博會的強制保險如下: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工傷保險;
(3)醫療保險;
(4)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僅包括工傷和住院醫療)。
2.根據《一般規章》和本特殊規章,世博會的規定保險如下:
(1)綜合責任保險;
(2)財產保險;
(3)展品和藝術品保險;
(4)建築與安裝工程保險。
3.本條列明的險種,由組織者決定最低保險要求,各險種的具體內容,以保險合同的條款或組織者發佈的公告為準。
4.保險合同應以中文訂立,或有中文譯本為證明。保險合同以非中文訂立的,參展者應在合同訂立後向組織者提交中文譯本。在此情形下,參展者應確保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及其與原文的一致性。
5.組織者向參展者提供一份能夠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公司的推薦名單。推薦保險公司可根據參展者需要提供保險合同的中文、英文和法文文本。參展者與推薦名單外的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必須符合世博會強制保險的最低保險要求,並在中國境內有效。
第五條棄權條款
1.發生事故時,參展者應放棄向組織者及其成員、或其他參展者及其成員索賠的權利,除非發生的事故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
2.發生事故時,組織者應放棄向參展者及成員索賠的權利,除非此類事故由於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
3.對於本特殊規章第4條第2款所述的險種,參展者和組織者應根據本條第1、2款的規定放棄索賠,並確保承保的保險公司放棄代位索賠的權利。
4.本條第1至3款的棄權條款與《參展合同》、商業經營合同或其他合同一併生效。參展者簽訂與參加世博會有關的每一份保險合同,均需註明上述棄權條款。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2.為防止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應賠付的數額,參展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可自願投保本特殊規章第十七條所述的可選擇的保險。
第七條工傷保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其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導致受傷、患職業病、殘疾、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2.工傷保險由中國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第八條醫療保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境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醫療保險由中國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第九條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1.根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2.參展者應為其符合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投保條件的工作人員繳納工傷和住院醫療兩項保險所需保費。
3.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第十條非中國籍工作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特別規定
參展者雇傭的在世博會園區內從事世博會有關工作的非中國籍工作人員應當向組織者提交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有效證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參展者應當為其在中國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組織者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綜合責任險
1.在保險期限內,組織者和參展者在保險地址內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承擔組織者或參展者依照中國法律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綜合責任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和保險期限內累計的賠償金額上限均為人民幣10億元,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包含在賠償限額之內。
3.通常情況下,綜合責任險的保險期限為:
(1)對組織者,自世博會園區內工程項目開始建設之日起至展館拆除完畢之日止。
(2)對參展者,自《參展合同》、商業經營合同或其他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場地、場館、展示空間歸還組織者之日止。
4.組織者應以最優惠的條件為自身和參展者統一投保綜合責任險,參展者應按其所佔用的展覽場地面積承擔相應比例的費用。
第十二條財產保險
1.財產保險承保的財產包括保險地址內被保險人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下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商品、日用品和其他財產,不包括動物(含魚類和貝類)、植物和“展品和藝術品保險”所承保的財產。
2.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評估價值確定。
3.通常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對園區內現有建築物、構築物:自保險雙方約定之日起開始,至拆除工程開始之日止。
(2)對園區內非現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自部分或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或實際使用時開始,至拆除之日止。
(3)對商品、日用品和其他財產:自保險財產卸載到保險地址內開始,至裝載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駛離保險地址時止。
4.組織者和參展者應分別對其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下的財產投保財產保險。組織者投保的財產交由參展者使用的,參展者應向組織者支付該部分財產相應的費用。
第十三條展品和藝術品保險
1.展品和藝術品保險承保的保險財產以保險合同所附清單為準,包括被保險人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展品和非展品的藝術品,及其附件、保護物,不包括動物(含魚類和貝類)、植物和用於現場演示的原材料和產生的物品。
2.展品和藝術品保險的保險金額按展品的重置價值或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具體金額以保險合同所附清單為準。
3.展品和藝術品保險的保險期限自運輸工具將保險財產運抵保險地址卸車開始,至展覽結束在保險地址裝上運輸工具運離為止。
4.對於參展者在世博會期間控制的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展品和藝術品,參展者都應為其投保展品和藝術品保險。
第十四條建築和安裝工程保險
1.建築和安裝工程保險承保的財產包括在保險地址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看管、控制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包括用於工程的材料、機器、設備等。
2.建築和安裝工程保險期限自工程動工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日生效,至工程驗收合格或實際使用之日失效。
3.建築和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按建築或安裝工程的合同價格或材料、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4.對於參展者在世博會期間控制的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建築和安裝工程,參展者都應當投保建築和安裝工程保險。
第十五條自保險
參展國家的政府或其他參展者的類似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後,成為其所負責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商品、日用品、展品和藝術品的自保險人。
第十六條添加特別條款
經組織者批准,參展者在簽訂財產保險、展品和藝術品保險、建築與安裝工程保險的合同時,可添加特別條款。
第十七條可選擇的保險
組織者將為參展者投保可選擇的保險提供幫助。組織者將適時向參展者提供有關非強制性保險的清單,併發布投保指南。
第十八條組織者的幫助
1.參展者在簽訂財產保險、展品和藝術品保險、建築與安裝工程保險的合同時,可申請組織者的幫助,申請最遲應在保險合同簽訂前15日向組織者提交。
2.參展者在對第一款所述的保險合同添加特別條款時,組織者也可給予幫助。
(稿源:上海世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