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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會特殊規章第9號:有關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
2008-02-25 14:28:00

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20、21、22、23、24、32和34條的規定,制訂有關官方參展者在世博會園區內開展商業活動和其他活動的規則。

  第二條 範圍

  1.本特殊規章所稱的商業活動是指官方參展者在其各自的展區內開設餐廳和銷售商品。

  2.官方參展者開設的餐廳,主要提供本國特色的食品,分為高級餐廳、特色餐飲店和快餐廳三種類型。

  3.官方參展者銷售的商品,主要是與其國家和國際組織有關的圖片、明信片、圖書、郵票、音像製品、禮品和工藝品等。

  第三條 遵守法律和法規

  1.官方參展者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世博會的《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頒布的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統稱“法律和法規”)。

  2.組織者頒布的補充規定,旨在相關事項上提供補充信息,並進一步明確組織者和官方參展者的權利義務。

  3.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違反法律和法規的,組織者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官方參展者應服從組織者的指令,並自行承擔因違反法律和法規所產生的責任和損失。

  4.官方參展者確保與其商業活動相關的主體,在世博會園區內遵守法律和法規,以及《參展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商業活動的許可

  第四條 展區總代表的職責

  1.根據《一般規章》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在國家展區內的商業活動和其他活動由各自國家的展區總代表全權負責。無論官方參展者以何種形式將其商業活動交由第三方完成,展區總代表均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根據本特殊規章第7條及《參展合同》的相關規定,官方參展者開展商業活動應向組織者支付提成費。各展區總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負責收取提成費並轉交給組織者。

  3.官方參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繳納其商業活動所產生的稅款。

  第五條 商業活動的批准

  1.官方參展者應將開設餐廳的類型、商業活動中所售食品、商品的種類、價格、價格標示方法,以及商業設施的位置、區域、規模、風格、容量和管理方式等,事先報組織者批准,並報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登記。

  2.官方參展者開展商業活動時,需要設置自動售貨機的,應事先經過組織者批准。

  3.上述事項的任何變更,須徵得組織者的同意。

  第六條 商業活動的區域

  1.根據《一般規章》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官方參展者用於商業活動並向公眾開放的空間不得超過全部室內展示空間的20%.

  2.官方參展者只能在組織者批准的區域內開展商業活動,未經組織者批准,不得轉讓其商業活動區域或使用其他商業活動區域。

  第七條 提成費

  1.官方參展者應根據《參展合同》的規定,向組織者交付商業活動的提成費。提成費按月交付,具體方式由組織者另行規定。

  2.提成費按商業活動稅後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1)餐廳:

  高級餐廳3 %;

  特色餐飲店6 %;

  快餐廳8 %.

  (2)銷售商品:10%.

  第八條 銷售收益的處置

  1.官方參展者應以組織者規定的方式記錄並向組織者報告日銷售收入。官方參展者應在組織者指定的銀行建立賬戶,並在組織者規定的時間內,將日銷售收入存入該賬戶。組織者可要求官方參展者在指定期間內提供與其商業活動有關的詳細收入和賬戶報告,必要時可對商業活動的財務狀況實施審計。

  2.官方參展者應使用組織者指定的收銀系統處理其商業活動的銷售收入。

  第九條 經營狀況的確認和審核

  1.組織者可對官方參展者的商業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以確保參展者的商業設施根據法律和法規合法運作。在此情形下,官方參展者的代表及其委託的檢查人員應攜帶相關授權證明,並應根據參展者或其他相關方的要求出示該證明。

  2.組織者可以根據現場檢查的結果,指令官方參展者實施必要的補救或改進措施。官方參展者應執行組織者的指令。

  第十條 世博會結束後展品的銷售

  1.世博會閉幕之後,官方參展者可以銷售在世博會期間展出的展品或使用的材料,無需向組織者交付提成費。

  2.官方參展者開展前款所述的銷售活動,其展品不再享有暫時進境貨物的優惠待遇,並應依照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交驗進口許可證件並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宣傳活動

  1.官方參展者可在其展區內開展宣傳活動,包括張貼、散發廣告、海報、佈告等宣傳材料。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可在展區外放置宣傳材料。所有宣傳材料均應顯示官方參展者的名稱、標誌和展示內容,並經組織者審查。官方參展者的宣傳活動應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2.官方參展者的廣告應符合組織者規定的標準。安裝燈箱廣告的,官方參展者應提交設計規劃,詳細說明安裝的細節,明示安裝的位置,報經組織者批准。

  3.組織者以維護世博會的安全秩序和整體和諧為由,可指令官方參展者修改、移除廣告,官方參展者應執行組織者的指令。

  4.未經組織者及有關展區總代表的同意,官方參展者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其他國家、地區、城市的名稱或類似的其他名稱。

  5.官方參展者不得為吸引參觀者和發佈廣告,在其展區外大聲喧嘩或使用擴音設備。

  第十二條 特殊活動

  1.官方參展者在世博會園區內安排特殊活動的,應在世博會開幕六個月前向組織者提出申請,列明舉辦時間、地點、內容和其他信息,並獲得組織者批准。組織者可修改或增補特殊活動相關的事宜。

  2.組織者不收取特殊活動管理費用,但有權出於非商業目的對特殊活動進行錄音和錄像。

  第十三條 與商業活動有關的表演

  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可在其商業活動區域內組織音樂、舞蹈及其他表演活動,但不得向觀看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樣品及食物的派發

  1.官方參展者在其展區內向參觀者免費派發的樣品和食物應體現其民族特色且原產于本國。官方參展者也可以使用其在世博會展出的機器、裝置或設備生產免費派發的樣品和食物。

  2.官方參展者向參觀者免費派發樣品和食物的,應向組織者提出申請,列明樣品與食物的清單以及派發的數量、時間和地點,並獲得組織者批准。凡免費派發的樣品和食物,官方參展者應向參觀者明示。

  3.官方參展者在免費派發樣品與食物中違反法律和法規,或派發活動不利於維護世博會的安全秩序或整體和諧的,組織者可以撤銷批准,指令停止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 自用餐廳

  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可為所屬人員設立自用餐廳,免交提成費,免予承擔其他經濟責任。

第三章 營業

  第十六條 營業時間

  1.組織者應根據官方參展者商業活動的類型、區域,以及有關世博會園區每日開放時間的規定,確定商業活動的營業時間。

  2.官方參展者禮品店的開放時間,應與其展館的開放時間相同;官方參展者餐廳的開放時間,應與組織者協商一致後確定。

  3.在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組織者為保障世博會的順利進行,可要求官方參展者改變其商業活動的營業時間。

  第十七條 銷售商品的價格

  官方參展者應在其商業活動區域內向參觀者明示其銷售商品的價格。

  第十八條 使用的貨幣

  世博會園區內的商業活動應使用人民幣結算。

  第十九條 通報事項

  官方參展者應向組織者通報商業活動負責人、營銷人員的姓名和聯絡方式以及組織者規定的其他事項。通報事項發生變更時,官方參展者應及時通知組織者。

  第二十條 營銷人員管理

  1.營銷人員應接受組織者安排的培訓,在工作期間必須佩帶工作證件。

  2.營銷人員違反法律和法規,或破壞世博會正常秩序的,組織者可指令官方參展者將其帶離世博會園區或停止其從事商業活動。官方參展者應執行組織者的指令。

  第二十一條 物品運輸

  官方參展者應按組織者的要求運輸與商業活動相關的商品、材料、設備等物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

  1.官方參展者開展商業活動中不得侵犯知識產權。

  2.官方參展者侵犯知識產權的,組織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世博會標誌的使用

  未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不得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世博會會徽、吉祥物等組織者享有知識產權的標誌。

  第二十四條 商業活動區域的建設

  官方參展者應按照《特殊規章》第4和第5號的規定,對商業活動區域進行設計、建設和設備安裝,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清潔衛生

  官方參展者開展商業活動應遵守《特殊規章》第10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

  官方參展者在開展商業活動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世博會園區內的環境不受破壞、污染。

  第二十七條 侵權責任

  官方參展者在開展商業活動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稿源:上海世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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