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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會特殊規章第10號:有關公共服務
2008-02-25 14:31:00

  有關公共服務

  —清潔工作和衛生健康

  —安全監督

  —水、燃氣、電、空調製冷等的提供

  —電信服務

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15和34條的規定,制訂有關世博會園區內提供下列公共服務的規則:

  (1)清潔工作和衛生健康;

  (2)安全監督;

  (3)水、燃氣、電、空調製冷等的提供;

  (4)電信服務。

  第二條 定義

  1.“地塊”是指組織者提供給官方參展者自行設計和建造展館的場地。

  2.“設施”是指官方參展者使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3.“第一類展館”是指由官方參展者在組織者提供的地塊上自行設計和建造的展館。

  4.“第二類展館”是指由組織者建造並租賃給官方參展者的展館。

  5.“第三類展館”是指組織者建造並免費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室內展示空間。

  第三條 遵守法律和法規

  1.官方參展者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世博會的《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頒布的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統稱“法律和法規”)。

  2.組織者頒布的補充規定,旨在相關事項上提供補充信息,並進一步明確組織者和官方參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 組織者的處置權

  當官方參展者違反法律和法規時,組織者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補救,由此產生的費用和責任,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五條 現場檢查

  1.組織者在必要情況下,有權委派人員檢查官方參展者的展館和其他設施。

  2.在現場檢查時,組織者委派的人員應出示工作證件。

  3.組織者檢查現場時,如發現官方參展者存在違反法律和法規的情形,有權指令參展者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官方參展者應執行組織者的指令。

  第六條 環境保護

  官方參展者在展區內使用水、電和空調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環境。組織者可以向參展者提出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的建議。

第二章 清潔工作和衛生健康

  第七條 清潔工作的職責

  1.組織者負責世博會園區內公共區域和公共服務建築範圍內的清潔工作;官方參展者負責展區內部以及對應的室外區域的清潔工作。

  2.官方參展者應採取措施確保展區內具有足夠的通風、自然照明和人工照明,並採取必要的防潮、防噪聲、防震、除臭等措施。

  3.官方參展者應保證展區內的給水、排水、清潔設施以及通風、空調等設備處於正常安全狀態。其中,第一類展館內的設施,由參展者負責維護;第二類展館和第三類展館內由組織者建造的設施,由組織者負責維護,官方參展者有義務將維護需求及時通知組織者。

  第八條 垃圾處理

  1.官方參展者應保持展區內的清潔,設置垃圾容器,分類收集並運輸垃圾。

  2.未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不得在展區內處理垃圾。官方參展者處理垃圾必須符合法律和法規。

  3.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進行垃圾清理的,相關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根據其展示面積大小和商業活動情況承擔。

  第九條 清潔工作的標準和方式

  1.組織者與官方參展者應保證世博會園區的清潔標準符合法律和法規。

  2.官方參展者可以選擇組織者推薦的服務供應商從事清潔工作,也可自行委託其他服務供應商從事清潔工作。

  3.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進行清潔工作的,相關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根據其展示面積大小和商業活動情況承擔。

  第十條 綠地與防護屏障

  組織者負責公共場地的綠化清潔及維護工作,並與官方參展者共同維護展區內外場地的綠化防護屏障。

  第十一條 消滅有害動物與昆蟲

  官方參展者應採取措施,確保在展區內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

  1.官方參展者在經營食品時,應遵守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接受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並確保餐飲設施在安裝和運作時的清潔衛生,以及供應的食品及其經營過程符合中國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2.當發生食品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時,官方參展者應立即向組織者報告,配合組織者對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

  第十三條 衛生保健

  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到組織者指定的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證明後才能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傳染病的防治措施

  官方參展者在展區內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應立即報告組織者,並配合組織者做好對疾病的預防、監測、隔離、救治等工作。

  第十五條 急救醫療系統

  組織者在世博會園區內提供必要的急救醫療設備與救護車。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組織者的職責

  1.在世博會期間,組織者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世博會園區內的公共安全,包括:

  (1)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各項安全保衛工作,預防違法犯罪;

  (2)做好安全宣傳和組織工作,防止發生火災、交通、人員踩踏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

  (3)保護官方參展者、參觀者等所有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4)維護世博會園區內的公共秩序;

  (5)保持與官方參展者及其安全責任人的聯絡,支持配合其工作;

  (6)制訂重要人物來訪時的安全計劃,實施特別安全措施。

  2.組織者所屬工作人員在執行上述職責時,應出示工作證件。

  3.組織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園區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保世博會園區內的人員安全和有序流動。

  第十七條 官方參展者的職責

  1.官方參展者應維持其展區內的人員流動秩序,保證人員安全。

  2.官方參展者應指定專門人員作為安全責任人,並將安全責任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情況報組織者備案。安全責任人在展區內從事安全監督工作,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3.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包括:

  (1)制訂並實施安全計劃;

  (2)配合組織者進行安全監督工作;

  (3)確保展區內人員的安全流動;

  (4)參與組織者的安全演習。

  第十八條 應急措施

  官方參展者在展區內發現違法犯罪、火災、人員踩踏或其他意外事件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並向組織者通報,聽從組織者的指令。

  第十九條 消防措施

  1.官方參展者應配合組織者,確保其建築物、構築物內具有符合消防法律和法規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建築物、構築物的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特殊情況下需使用其他材料的,應報組織者批准。

  3.官方參展者應在組織者提供展區內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和設備,並自行承擔費用。消防設施、系統必須與組織者的消防預警系統連接。

  4.官方參展者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因使用電氣設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吸煙等人為因素造成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走失人員和遺失物品

  官方參展者應同組織者合作,照顧在世博會園區內的走失人員,妥善處理遺失物品。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理

  為維護世博會園區的安全和秩序,組織者有權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定,官方參展者應予遵守。

  第四章水、燃氣、電、空調製冷的供給

  第二十二條 設施的安裝

  組織者應自付費用負責系統管線接口以外給水、排水管線、燃氣管線、配電線、空調冷卻水管道(以下統稱“供給與處理設施”)的安裝,用於為展區提供給水、排水、燃氣、電、空調製冷等公共服務。第一類展館的系統管線接口接至地塊所在組團內;第二類展館的系統管線接口接至其建築內,第三類展館系統管線的接口接至展示空間內。

  第二十三條 服務合同的簽訂和服務價格

  1.官方參展者應與供給與處理設施的提供者(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簽訂相關的服務合同。

  2.相關服務的價格按上海當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 確定服務需求量

  簽訂服務合同前,官方參展者應根據所用設備測算出每一項服務的最大需求量,並以書面方式提供給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五條 服務用量的讀取及費用支付

  1.服務提供者應統一為官方參展者安裝供給與處理設施的計量儀錶,委派專人定期讀取數據,計算服務費用,並向官方參展者送達賬單。

  2.官方參展者應按照賬單向服務提供者交納費用。

  第二十六條 設施的維護

  1.官方參展者應負責供給和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測,並自行承擔相應費用。

  2.當發現供給和處理設施存在隱患可能影響正常使用時,官方參展者應立即通報組織者,組織者將及時通知服務提供者維修。

  3.未經組織者批准,官方參展者不得自行安裝供給與處理設施,也不能修改現有設施。

  第二十七條 特殊安裝及費用

  官方參展者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向組織者申請由組織者安裝水、燃氣、電、空調冷卻水的特殊設備,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服務的暫停、中止與限制

  1.發生以下情況,組織者可以暫停向官方參展者提供水、燃氣、電和空調製冷:

  (1)官方參展者未在規定的付款日前支付費用,並且在收到服務提供者的催付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日期前支付的;

  (2)官方參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組織者按規定進入現場檢查的;

  (3)官方參展者違反法律和法規或服務合同的規定的。

  2.發生以下情況,組織者可以中止或限制向官方參展者提供水、燃氣、電和空調製冷:

  (1)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2)供給與處理設施發生或可能發生故障;

  (3)供給與處理設施需要修理或其他關聯的設施需要施工;

  (4)出於安全需要的情形。

  3.除緊急情形外,組織者應提前向官方參展者通知暫停、中止或限制提供服務的時間和範圍。

  4.因暫停、中止或限制提供服務致使官方參展者遭受的任何損失,組織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水壓與水質

  1.世博會園區內供水壓力不低於0.16MPa.

  2.根據不同用水要求,水質達到中國政府頒布的相關水質標準。

  第三十條 供水服務設施的安裝

  1.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提供展區內所需的供水服務接入口。

  2.第一類展館的官方參展者在展區內安裝其他供水設備和敷設管線的,應自行承擔安裝和運營費用;第二類展館和第三類展館內的供水設施由組織者提供,日常運營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安裝

  1.排水設施分為污水、廢水、雨水收集、輸送、處理和處置系統。

  2.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提供其展區內所需的排水接入口。

  3.第一類展館的官方參展者在其展區內安裝其他排水設備和敷設管線的,應自行承擔安裝和運營費用;第二類展館和第三類展館內排水設施的日常運營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供氣壓力與氣質

  1.世博會園區內配氣管網供氣壓力為0.4MPa.

  2.天然氣氣質應符合中國政府頒布的有關天然氣標準。

  第三十三條 燃氣服務設施的安裝

  1.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的第一類展館地塊提供所需的燃氣接入口。

  2.第一類展館的官方參展者在地塊內安裝其他燃氣設施(包括安全裝置)的,應自行承擔安裝和運營費用。

  第三十四條 電壓

  組織者提供10K伏高壓配電系統,電壓為交流電三相380伏,單相220伏。

  第三十五條 供電系統的安裝

  1.組織者為官方參展者提供展區內所需的電力服務接入口。

  2.第一類展館的官方參展者在地塊內安裝其他電力設施和安全裝置的,應自行承擔安裝和運營費用。第二類展館和第三類展館內電力設施的日常運營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空調系統

  組織者為世博會園區內各類建築提供集中冷媒。

  第五章通信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服務提供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的規定,固定電話、互聯網絡、衛星通信以及其他通信服務由專門的服務提供者向官方參展者提供,組織者提供相關便利。

  第三十八條 通信服務合同和服務價格

  1.官方參展者應與通信服務提供者簽訂固定電話、互聯網絡、衛星通信以及其他通信的服務合同。

  2.電信服務的價格按上海當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三十九條 安裝

  1.組織者應自付費用為官方參展者提供展區內所需的電信服務接入口。

  2.第一類展館的官方參展者在展區內安裝其他通信設施的,應自行承擔費用;第二類展館和第三類展館內通信設施的日常運營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第四十條 官方參展者的責任

  1.官方參展者應在組織者規定的位置內安裝通信線路與設施。

  2.官方參展者應根據與組織者的協商結果,在展區內為安裝公共通信設施免費提供必要的空間。

  第四十一條 無線電臺的許可與運行

  官方參展者和通信服務提供者在計劃運行無線電臺時,應經過組織者的批准,不可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磁干擾的預防與消除

  1.官方參展者應避免其無線電設備或其他設備、設施產生的無線電波、高頻電流等電磁干擾妨礙組織者或其他參展者的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2.官方參展者在安裝通信設施時,應避免損壞展區內外場地的美觀,並事先獲得組織者批准。

  第四十三條 特殊安裝及費用

  官方參展者為滿足自己的需求,可申請由組織者安裝特殊通信設施,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

(稿源:上海世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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