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廣東省從2002年開始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各級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在資金籌集上,廣東省建立了由農民個人、集體和政府財政共同負擔,以財政投入和集體扶持為主的新型籌資機制。每年的籌資標準由省政府確定,並實行縣級統籌。政府資助包括省、市、縣、鎮的財政補助。農民個人應繳費用足額繳入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按人均補助標准將補助資金撥入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在運行時間上,全省統一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第四季度為集中宣傳發動和農民繳納下一年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的時間;在資金管理上,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戶存儲、錢賬分離、封閉運行;在保障方式上,實行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保障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縣級設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主要用於補助農村特困人口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部分的減免和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於防範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合理確定合作醫療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補償比例和補償封頂線隨籌資額的提高而提高。
2002—2007年,廣東省財政安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21.4億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資金1.6億元。
(稿源: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