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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國有企業股權激勵收益不得超薪酬40%

2008-07-02 11:38:54

在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下發兩個備忘錄後,國資委也從嚴監管部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問題,規定“境內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佔股票期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為40%”。

業績目標設定應具前瞻性和挑戰性、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部分不得行權、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記者昨日獲悉,在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下發兩個備忘錄後,國務院國資委也將重拳出擊,從嚴監管部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和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

日前,國資委企業分配局擬訂了《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徵求意見稿),並於7月10日前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國資委企業分配局表示,這一徵求意見稿是按照審慎、從嚴的原則擬訂的,既考慮了調動上市公司高管積極性,又考慮了股權激勵實施的科學規範性,旨在加強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促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試點規範有序實施。

根據補充通知,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要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

針對預期收益失控問題,補充通知規定,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要對實際收益水平進行合理調控。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相應比重的(境內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佔股票期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為40%),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再行使。對於限制性股票激勵,補充通知規定,預期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

除對股權激勵方案事前規範外,國資委還將在事中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補充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在國務院國資委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資委將組織有關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編輯:方方)

來源: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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