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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事審批事項辦理要求
2006-11-27 16:55:21 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一、邀請外國人來訪

  (一)邀請以下外國人來訪需要報批:

  外國中央政府司局級及以上官員、地方政府正、副省級人員、國會議員、國際組織領導人、前政要(指已卸任的國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腦、副首腦、參、眾兩院議長、外交部長、國防部長和聯合國秘書長以及在國際上仍有重要影響的卸任政界人士)

  (二)所需材料:

  中方邀請單位和名義;被邀請人姓名、職務、來訪性質及目的、時間以及來訪費用問題。根據省政府的要求,視需要提供邀請單位當地政府的意見函。

  (三)辦理程序:

  邀請單位應提前1個月向省外辦提出申請,經省外辦審核報上級部門審批。省外辦批復同意後方可正式發出邀請。

  (四)辦理承諾:

  在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省外辦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經上級部門批復後,省外辦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單位。

  二、申辦國際會議

  (一)國際會議的定義

  指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舉辦的與會者來自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的會議。主要包括:國際組織委託中國有關機構舉行的年會、例會及其它會議;國際組織在華舉辦的各類會議;涉及某一專門學術領域或是為某一課題舉辦的國際研討會。

  (二)申請舉辦國際會議的材料:

  會議的名稱(中英文)、目的、內容、相關背景介紹、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舉辦的時間、地點、會期、參加會議的總人數、境外代表人數(包括台灣、香港、澳門)、國外代表的國籍和職務、舉辦經費來源等。

  (三)辦理程序:

  提前半年申請,按會議內容性質由申請單位報省主管部門並省外辦審核後報送上級部門審定。如有來自台灣的與會代表,申請單位需先將名單報省臺辦審核。

  (四)辦理承諾:

  在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省外辦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送上級部門審復;經上級部門批復後,省外辦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三、安排省領導出席外事活動

  凡需省領導出席的外事活動,歸口省外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省委辦公廳會務處、省府辦公廳秘書處、省人大外事委員會不直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單位:

  省直單位及中央駐粵機構、大專院校、各市外辦等。

  (二)申請材料:

  外事活動情況,來訪人員簡歷、名單、所屬機構簡介、來訪目的、來訪時間、談話提綱等。

  (三)辦理程序:

  提出申請的單位必須在不少於7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外辦,經省外辦審核後呈報上級審批。

  (四)辦理承諾:

  在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省外辦將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報上級審定;上級批復後,由省外辦在收到通知的當日告知申請單位。

  四、接待計劃專項審核

  (一)接待計劃審核範圍:

  省直單位及中央駐穗機構接待外國副部級以上代表團訪粵,其接待計劃需送省外辦進行專項審核。

  (二)審核程序:

  省外辦對接待計劃中涉及安排省領導出面、安全警衛、聯檢禮遇及報地方外事經費開支費用等內容進行審核。接待單位應在不少於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專項審核材料一式兩份報送省外辦。省外辦根據規定進行審核。

  (三)辦理承諾

  省外辦將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待計劃的專項審核,關於省領導出面的事宜參照前述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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