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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友好省州副州長以上官員來訪工作程序
2008-12-22 11:23:25 

一、請示外交部

   上報外交部的請示函應同時抄報全國友協,並備齊八份原件。

   1.應我方省長邀請來訪

   該步驟應在給對方發放邀請函之前進行。參照格式如下:

   “為了(何事),我省擬邀請(何人)(何時)來粵訪問,參加(何種活動)。

特此請示,請批復。”

“附件”內容包括被邀請人簡歷等有關資料。

   2.外方主動提出來訪

    接到副州長以上官員主動提出來粵訪問的消息後,應立即上報外交部,參照以下格式:

“接(消息來源)得知,(何人)計劃于(何時)訪問廣東,參加(何種活動)。

此次來訪的主要目的是           

我辦擬同意(何人)來粵訪問。

特此請示,請批復。”

“附件”內容包括被邀請人簡歷、對方希望來訪信件等有關資料。

二、請示省政府

接到外交部的批復意見後,發函請示省政府。參照格式如下:

“應(何人)邀請/(消息來源)得知,(何人)計劃于(何時)訪問廣東,參加(何種活動)。

此次來訪的主要目的是           

(簡要介紹我省與對方省州交流與合作的情況,以及來訪人員情況等。)

經請示外交部,對(何人)一行訪問廣東不持異議。

鑒此,我辦擬同意(何人)來訪。

特此請示,請批復。”

 “附件”內容包括我省與對方省州交流與合作的情況、來訪人的簡歷、對方希望來訪信件、外交部復函、省領導邀請函代擬稿(如需要以省長或副省長名義給對方發出邀請函時)等有關資料。

   *必要時,需替省領導代擬邀請函,一併報省府,請省領導簽署後由我辦發給外方。

作者:交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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