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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先生“空地”問題的回復
2011-11-15 17:00:00 作者:王鑫

 
關於陳先生“空地”問題的回復

 
諮詢人:陳先生  留言時間: 2011-11-03 19:45:18
 
 我是美國華僑,我家空地在土改時讓出空地作為合社用,經過多次的變革,現我家的空地還在空著,根據《關於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我還能在這空地上建房嗎(我家持有50年代的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還是屬於我嗎?    
 


      

回復內容:

陳先生:

         您通過僑網給我辦的留言收悉。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關於您家在祖籍地的空置宅基地是否能收回問題,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粵僑辦〔2011〕3號文件《關於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第三條:“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租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第四條“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規定的精神,所謂華僑在農村宅基地的概念界定,是指華僑在原籍農村自有房屋佔用的建設用地且必須是“唯一住房”,或者華僑在農村原有房屋“拆除或坍塌”的“原宅基地”,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有關地塊直到土改“出讓”時並無地面房屋,是空置地塊,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條件。

 

回復時間: 2011-11-15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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