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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土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關於加強華僑農場土地管理的通知 粵國土[1998]12號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華僑農場在管理體制、歷史沿革、地理分佈、土地利用現狀、機構設置等特點,為切實加強廣東省華僑農場的土地管理,確保其土地資源和資產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國土部門要高度重視華僑農場的土地管理工作,要充分認識到該項工作是廣東省土地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華僑農場的士地管理工作。設立鄉鎮或管理區的華僑農場,可因地制宜,設立國土所、國士辦等土地管理機構,按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廣東省鄉鎮國土管理所機構編制等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機編[1997]210號)精神,將其作為市、縣國土局的派出機構。
二、華僑農場的一切土地(也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塗、建設用地等)除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外,屬於國家所有,農場取得規定的使用權。各級國土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護華僑農場土地。凡歷史上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主管部門批准建場規劃和用地的、進行土地調整已簽訂協議的、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士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千規定》的,均應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搶)佔華僑農場土地。
三、加快華僑農場土地確權及登記發證工作。各華僑農場妥組織專門人員整理土地權屬來源有關材料,主動向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部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華僑農場土地凡符合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三個條件的,市縣國土部門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為加快華僑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部門可集中一段時期及人力重點辦理華僑農場土地的確權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在1999年底前完成華僑農場土地權屬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四、各華僑農場及其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配合當地國土部門開展土地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華僑農場應在當地縣級以上國土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批准確定的方針、任務、計劃、指標和當地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農場的實際編制與農場的士地利用規劃,該規劃要與相關規劃相協調。
六、農場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計劃,在未列入省土地利用計劃前,各地國士部門要按照省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以滿足華僑農場的用地需求,促進農場的開放搞活。農場的各項建設應按照批准的規劃實施,要按現行的法律法規,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和用途變更手續,並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荒地、閒置地,或拆舊建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
七、華僑農場的農用土地承包、轉包或與外商合作開發等的審批管理,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八、各地要積極鼓勵和組織華僑農場開發宜農土地後備資源,特別是耕地的開墾和整理,在立項、經費投放等方面應與市、縣的墾復項目一視同仁,資源務件較好的應給予優惠、傾斜。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
(編輯:何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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