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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拆遷城鎮華僑房屋規定》,對徵用拆遷的華僑房屋依法進行確認並出具證明,以供辦理有關簽定協議、補償安置及換匯手續時使用。
1、華僑房屋確認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1)辦理確認的書面申請;
(2)房屋契證;
(3)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有效身份證;
(4)經我使館認證的委託書;
(5)建國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須有銀行出具的僑匯證明;
(6)繼承公證書;
(7)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歸僑僑眷證明;
(8)其他能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經我公證機關翻譯成中文);
(9)經辦代理人的合法委託書和身份證。
2、華僑房屋確認的辦理程序凡我省內城鎮華僑私有房屋因繼承、租賃、拆遷等原因,業主或代理人需攜上述有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審核確認。
3、確認華僑房屋的界定範圍
(1)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用僑匯購建的私有房屋;
(3)依法繼承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的私有房屋需辦理確認證明的,適用本範圍。
4、職能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僑政處
聯絡電話:(020)87353828轉,(020)87352072
地址:廣州市海山街8號
5、相關法律條文:《廣東省拆遷城鎮華僑房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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