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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國發[ 1989]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捐贈進口物資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1986]90號)、《廣東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捐贈審核把關工作的通知》(粵僑辦字[1987]第095號)文件精神,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批的程序如下:
一、審批內容
(一)物資(含一般物品、機電產品、鋼材、木材、化肥、農藥等)
(二)款項
二、捐贈人及受贈單位的範圍
捐贈人是指捐贈物資或款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外籍華人以及其有關機構、公司等,受贈單位是指接受捐贈單位,範圍是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公共文化、福利以及工農業生產等機構。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捐贈人的捐贈信
由捐贈人提供捐贈信正本(捐贈信寫明捐贈事由;捐贈人自願無償捐贈的意向;捐贈物、款的數量、規格、價值、用途;捐贈人的親筆簽名、日期等)
(二)申報表
1、填寫統一規定的捐贈報批表一式八份【表中接受贈送單位一欄和縣、市僑務部門(或省直機關)意見一欄均應加蓋公章】
2、捐贈物資清單(如捐贈物資品種較多,規格不一,則必須隨附詳細清單)
(三)受贈單位接受捐贈的報告
接受捐贈報告由受贈單位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包括受贈事由;捐贈人確屬自願無償捐贈;捐贈款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價值、用途。報告上應具有本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簽署日期及加蓋公章後報送所在地僑辦審核,由僑辦領導簽名、加蓋公章,再呈報所在地政府領導審核簽名、加蓋政府公章後送省僑辦辦理。
四、辦理捐贈審批程序
(一)價值在人民幣100萬以下的申報單位自用的工農業生產和第三產業機械設備,如科研、教學、衛生、文體單位使用的儀器、器械等,由省政府授權省僑辦以省政府名義審批。
(二)捐贈物資價值超過100萬及捐贈汽車事項由省僑辦轉報省政府審批。
(三)捐贈物資屬於國家控制配額、指標,須領取許可證方可進口的物資,由省僑辦轉送有關職能部門核準給予配額、指標後再辦理審批。
五、職能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僑政處 地址:廣州市二沙島海山街8號
聯絡電話:(020)87353471,(020)873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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