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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道歉必須有具體整改措施 嚴重失職將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向公眾道歉”。負責起草該《辦法》的深圳市監察局有關人士認為,這一制度“是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內容,是對行政責任體系的完善”。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報告及市紀委全會提出“政府部門失職要向市民道歉”,社會各界反響強烈,認為這是責任政府建設的重要體現,但也擔心會流於形式,期待著政府能有具體的、可操作的實施辦法。為了落實這一要求,更好地完善行政責任體系和行政問責機制,深圳市對政府部門的責任檢討和失職道歉行為,以制度形式加以確立和規範。
《辦法》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後,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討,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自事故、事件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討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門報告。
對於失職道歉制度,《辦法》規定,政府部門自我發現或者經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認定有失職行為,致使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向公眾道歉。
道歉採取召開新聞發佈會、在深圳市主要報紙刊出道歉書等形式,要說明“履責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體措施及進度安排”。
《辦法》還規定,失職檢討、道歉並不代替責任追究,“政府部門實施檢討及道歉,應當與糾正錯誤、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實施問責相結合”。嚴重失職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政府部門向公眾道歉後,未能按承諾期限落實整改措施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而對於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責任檢討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政府部門應當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道歉。
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正式推出《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加強行政執行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及《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行政首長問責辦法》等6個配套文件,在全國率先構建起可操作的行政責任體系和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率先在行政責任體系中明確了職責設定、目標管理、行政監督、考核評估、行政問責等“五要素”。2006年,深圳市又在全國率先對公安、交通、環保、食品藥品監督、城管等5部門實行“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市民可以從白皮書上了解到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年度任務和主要目標,並參照白皮書上列出的指標,給政府部門“打分”。
目前,深圳已明確了108種行政過錯行為。據統計,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監察機關就實施行政問責120件、對99人追究行政責任。2006年,監察機關先後對3宗重大責任事故進行了問責,督促有關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公開檢討。
迄今,深圳監察部門已先後在全國率先開展政令檢查、率先實行“解除處分”制度、率先實行“審”“核”分離制度、率先對行政效能行使監察職能、率先運用網絡技術強化行政監管等,對監察內容、監察制度、監察機制、監察方式、監察手段進行改革和創新。
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鏈結)
(摘要)
第六條 政府部門實施檢討及道歉,應當主動、及時和真誠。
政府部門實施檢討及道歉,應當與糾正錯誤、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實施問責相結合。
政府部門嚴重失職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政府部門向公眾道歉,應當採取召開新聞發佈會、在我市主要報紙刊出道歉書等形式作出。
第十二條 向公眾作出的道歉,應當載明履責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體措施及進度安排。
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後,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責任檢討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政府部門應當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道歉。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向公眾道歉後,未能按承諾期限落實整改措施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記者胡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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