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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省桂林先生問:
我們公司生產和研發一種電子元件,僅像針一樣大,用於冰箱、電腦、空凋、飛機、微波爐等器械,在國內市場良好,但出口的數量尚有限,只有美國、加拿大、葡萄牙等地有一些客戶,所以公司想開拓歐洲市場,擬派一名負責外貿的部門經理前來法國開設一個辦事處。我以前在公司工作過三年,現在法國留學,已學兩年法語,到今年六月結束,故公司決定請我協助這位經理在法國的工作(他不會法語,只能用英語和人溝通)。公司授權我先註冊辦事處,以便使這位經理在國內更容易拿到簽證。
按法國關於外國企業辦事處的規定,辦事處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收入,工資只有讓母公司支付,也就是說我不能達到SMIC的工資,我需要繳稅嗎?我與公司簽合同要受法國法的制約嗎?我們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我轉身份需要哪些材料?是不是在我學生身份到期前六個月就向警察局申請,需要哪些申請手續?
華律師答:
桂先生事先肯定對法國關於外國企業駐法辦事處的規定已有所研究。確實,外國企業駐法辦事處僅是某外國公司派出的一個分支機構,無法人資格,也無權簽訂商業合同或從事其他營利性商業活動,它只能替它的母公司了解收集商業情報和聯絡客戶,以及為母公司作宣傳。
辦事處不能從事營利性的活動,但並不意味著它不能雇用勞工。外國企業駐法辦事處的人員可以是母公司派遣過來的,也可以是在當地招聘的。所以桂先生首先要搞清公司駐法辦事處聘用他的性質,是屬於外派人員,還是屬於當地招聘人員。如果屬於母公司的外派人員,其勞動合同關係受中國法的管轄,所簽的勞動合同不適用法國法。反之,如果屬於在法國當地聘用的人員,其勞動合同關係則應受法國法的管轄。
桂先生的工資報酬是否必須達到SMIC的水平,也取決於上述的勞動關係性質,如果作為當地聘用人員,其報酬不得低於SMIC,如果是外派人員,則無需執行法國的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至於桂先生是否需要繳稅,按照法國的稅法和中、法兩國政府間關於稅收的協議,只要桂先生一年中在法國的居住時間超過183天,他的所得稅繳納地就是法國,他應該就其全球收入向法國當局申報,並按法國法律繳納所得稅。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問題,且中、法兩國相關的法律有很大的差異,如要詳細諮詢。可來我們律師事務所面談。
我們認為,桂先生在此事中最棘手的問題,顯然是轉身份。在當今的法國,學生轉變身份很不容易。從桂先生來函所陳述的情況看,他在法國轉成工作居留的可能性極小,因為第一,申請工作居留意味著他將作為當地招聘的人員,其勞動關係受法國法的保護,鋻於法國目前對引進外國勞工所設置的高門檻,他的公司是否真願意高薪聘他?第二,以他目前的條件,很難符合法國學生轉工作居留的三大標準,即在法國已獲得較高文憑,僱主提供的薪金水平和勞動力市場上同類職業的需求情況。
排除這一可能性後, 桂先生只能走學生居留轉成visiteur這一條路了。但是也必須指出,雖然法國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學生居留轉visiteur居留,但也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這樣做,因此桂先生能否如願地從學生身份變成visiteur的身份,成為其公司駐法辦事處的外派人員,尚是一個未知數。
有一點是肯定的,桂先生的事並不容易,想要辦成此事,得精心籌謀,把問題想得多一些,細一些,切忌盲目樂觀。(華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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