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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省陳先生問:
三年前我在92省買了一家餐館,當時我和我太太沒有十年居留,請了一個親戚擔任經理,他持有40%的股份,我和我太太持有60%的股份。現在聽說一年期的居留也可以擔任經理了,想把經理換成我本人。我應該怎麼做?現在我和我太太都在公司報了工,在經理換成我本人之後,我們還可以繼續報工嗎?
華律師答:
根據2007年5月15號第2007-912號法令以及關於外國人進入、居留及避難法典第313-10條及R313-3-1條以及有關判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外國人在法國擔任有限責任公司(SARL)經理(G岢rant)必須持有以下居留中的任何一種:
◆期限為一年的外國商人居留(外國商人證被取消);
◆私人及家庭生活居留;
◆十年居留。
陳先生持有一年期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居留,可以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更換經理的程序如下:
◆批准任命新經理及原來經理辭職的股東會決議;
◆如果經理是在章程中任命的,附上修改後的章程;
◆更換經理的公告證明;
◆如果是餐飲業的話,新經理成為酒牌持有人的證明;
◆填寫好的M2表;
◆如果不是經理本人在M2表上簽字,還需提供委託書。
以上文件應遞交該公司所在地所屬的商法院。
在陳先生成為經理之後,因為他和他太太持有60%的股份,其地位為多數股份(G岢rant majoritaire)的經理,他不可以在公司報工,但可以以經理的身份在公司做事並領取經理的報酬。其社會保險及稅收制度也都發生相應的變化。他太太可以在公司繼續報工,或者可以作為多數股份經理的配偶(Conjoint collaborateur)在公司做事,但是作為多數股份經理的配偶的身份必須在KBIS上出現。(華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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