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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國公民向中國領事公證人申辦姓名公證,主要用於民商事,如辦理居住國永久居留、加入外國國籍、健在證明、繼承遺產、房產委託等手續。
(一)姓名公證的法律依據
1、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1999年5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在致××省司法廳的函中解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為繼父姓,應取得其生父同意的明確意思表示,作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的聲明書須辦理公證。
4、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5、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二)姓名公證的種類
1、曾用姓名公證。是指中國領事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曾用姓名與現用姓名為同一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早年,一些中國公民因故曾使用一個或多個其他姓名,後改為現名。如當事人需要,可向中國領事公證人提出申請。對此,中國領事公證人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身份證件及其相關資料後,可為其辦理曾用姓名公證。其格式有如下兩種:
格式一: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居住在××省××市(縣)×街××號(或現居住在××國),曾用姓名(或又名)為×××。
格式二: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的曾用姓名為×××。×××與×××係同一人。
2、中國方言拼音姓名公證。是指中國領事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中國方言拼音姓名與漢字姓名或漢語拼音姓名為同一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目前,在旅居海外的中國公民中,使用廣東話和閩南話等方言拼寫姓名的人數較多。如當事人需要,可向中國領事公證人提出申請。對此,中國領事公證人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身份證件及其相關資料後,可為其辦理中國方言拼音姓名公證。其格式有如下兩種:
格式一:茲證明×××(漢語拼音)與×××(其地方方言拼音)為同一個人。
格式二:按中國漢語拼音和地方方言的拼讀規則,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的姓名可拼寫為×××。
3、外文拼寫姓名公證。是指中國領事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外文拼寫姓名與漢字姓名或漢語拼音姓名為同一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迄今,在旅居海外的中國公民中,使用外文拼寫姓名的人數逐漸增多。如當事人需要,可向中國領事公證人提出申請。對此,中國領事公證人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身份證件及其相關資料後,可為其辦理外文拼寫姓名公證。其格式有如下兩種:
格式一:茲證明×××(漢語拼音)與×××(外文拼寫)為同一個人。
格式二: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的外文姓名是×××。 (中國外交部領事司 許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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