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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記錄”主要用於當事人赴(在)外國或外區辦理旅遊、探親、訪問、留學、工作、勞務、居住、入籍、結婚登記、收養子女、繼承遺產及商業投資等手續。
(一)自20世紀90年代起,“良民記錄”開始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普遍應用
自20世紀90年代起,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及各國人員交往的不斷增多,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往來于本國境內外的本國公民和任何國籍個人的“良民記錄”,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其本國國家及本國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良民記錄”的一般表現形式
目前,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良民記錄”的表現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的“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及“查無檔案記載公證”等三種形式。具體如下:
1、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其是指一國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在本國境內居住期間未曾受過本國司法機關刑事制裁的活動。
2、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其是指一國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在本國居住期間受過本國司法機關刑事制裁的活動。
3、查無檔案記載公證。其是指一國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在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的檔案中查無當事人是否受過刑事處分的任何記載的活動。此類公證一般用於當事人的出生、婚姻狀況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分等事項。
總之,“良民記錄”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上述三種公證;而應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為其辦理公證的機構,一般為“公證機構”。
(三)中國公證機構的基本含義
中國公證是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其宗旨是預防糾紛、避免不法行為、減少訴訟。
根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能力、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非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中國分為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4個法域,有的須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為此,中國公證機構可包括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的公證機構以及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
1、中國內地公證機構。其是指依法由中國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指導及中國公證協會監督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分為涉內公證機構和涉外公證機構。
如果當事人欲將其在中國內地的“良民記錄”送往中國內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使用,應向其中國內地住所地或法律行為和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或“查無檔案記載公證”。
2、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其是指在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中執行公證職務的職能部門,即代表中國政府在其領區內辦理公證與認證事務的證明機構,可稱中國領事公證人。
如果旅居海外的中國公民欲將其在居住國的“良民記錄”送至中國內地使用,應向其居住國主管當局申請辦理“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或“查無檔案記載公證”。在特殊情況下,中國領事公證人可為當事人出具“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或“查無檔案記載公證”。(許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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