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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什麼是“10年綠卡”,誰有資格申請?要有什麼資格?(2)若被批准,是否即可獲得綠卡?要等多久申請入籍公民?(3)若犯過一些輕罪,仍能申請嗎?
答:(1)所謂“10年綠卡”,即“取消遣返”,這是移民法中給予那些沒有合法移民身分獲得正式永久居留身分的一項優惠。申請的條件是很複雜的。簡單來說,申請人必須要證明在美國連續性居留10年或以上,並需證明若因遭到移民局遣返,會導致申請人的美國公民孩子或配偶,出現極端嚴重、超乎尋常的特別困難,這項法律標準是定得很高的,一般要證明有上述困難,並不容易。故此這種“10年綠卡”申請是極難獲准的。另外,申請人10年居留時間是會因申請人被抓及接到上庭申請時,中止計算的,例如非法偷渡人士在入境時已被抓及上庭,縱使以後在美居留10年,已沒有申請這項優惠資格。
(2)獲批“10年綠卡”後,即是綠卡永久居民身分,5年後可申請入籍。
(3)若犯過一些罪的人,是有可能會被禁止申請這項優惠,特別是所謂“有違道德操守”具欺騙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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