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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這幾年因做生意,我經常進出美國,每年都要在大陸逗留好幾個月才回來。我現在想從我的綠卡身分入籍成公民,不再受到居留時間的限制,但是我始終不太明白入籍公民對居留時間的要求。若不符合這些規定,還有什麼辦法補救?
律師回答:按移民法,申請公民入籍的綠卡居民留在美國的時間,是必須在入籍申請提出前5年,有至少2年半時間是在美國居留,同時每年至少6個月是在美國。若某1年內離美超過6個月,其餘幾個月時間即不能計算在這2年半的居留時間內,若離開美國時間超過1年,居留時間計算即會中斷。
綠卡居民若因工作關係需長期在海外居住,而又不想喪失公民入籍的居留資格,可以先向移民局提出一項申請,以受雇于美國公司及被派往海外工作的合法理由,豁免綠卡在美居留時間的限制,但所屬的公司,必須是美國公司,不能是海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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