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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現時以公民身分辦理太太綠卡的手續,有關的I-130及I-485表格已寄給移民局,我亦同時給她申請C-9工卡。我太太是幾年前以正式旅遊簽證入境的,我之前已向律師樓諮詢過,律師說她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但她不應申請回美紙離美。我太太現時很想回大陸探望父母,請問既然我太太可在美國調整身分,為什麼出境再回來會有問題呢﹖她是絕對不能離境的嗎﹖
律師解答:你說你太太是幾年前以旅遊簽證來美的,相信她簽證已過期及逾期居留幾年的時間。這種逾期居留,若申請是以公民配偶身分提出的,是不影響她在美國調整身分的資格。她現時的“逾期居留”,在法律上是不算“非法居留”,但她一旦離境,有可能促使“逾期”變成“非法”,這是美國移民法內一個奇怪的觀念。若曾有非法居留的紀錄超過180天,是有可能遭到3年至10年不能回美國的懲罰,以及影響在美調整身分的資格,但她短暫離境,移民局會否運用權利,實施這種懲罰,要看個別移民官而定,一般是應儘量避免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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