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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希望在日本企業長期工作。可是,我目前工作的企業總是和我簽訂“有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續,讓我沒有一種安定感。我一定要和企業簽訂“有期勞動合同”嗎?沒有辦法改成“長期”的勞動合同嗎?
答:伴隨著日本經濟的變化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日本企業的雇傭制度也在發生變化。在雇用外國籍勞動者時,日本企業一般多采取“有期合同”制。以往那種“年功序列”的終身制正在退出企業的舞臺。
據了解,以前企業與雇傭員工簽訂的合同期限的上限為1年,2004年修改後的《勞動基準法》將其延長至3年(見《勞動基準法》第14條“除無期及為完成某一事業規定所需期間的合同以外,不得簽訂超過3年的勞動合同”)。不過,對掌握高度專門知識等以及年滿60歲的勞動者可以簽訂5年的合同。
因此,被日本企業錄用後,簽訂“有期勞動合同”,是一種必須之舉。如何才能簽訂3年乃至更長時期的勞動合同,那就要看你本人了。在我們看來,如果你能夠在企業內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你就有可能和企業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但是,當一個人在企業內可以發揮出這樣的作用時,就又會覺得“長期勞動合同”對他有捆綁限制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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