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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認證 (一)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 1. 適用範圍: 1998年以後來穗工作或創業的下列人員: (1)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境)外進修或者作為訪問學者工作2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2.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申請表》; (2)護照複印件(除空白頁外均複印),交驗原件; (3)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4)國外學歷學位證書(須由專業翻譯機構譯成中文;國外進修人員提供進修證明)、國內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5)工作證明及所在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6)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張;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人事局 (二)高層次海外人才身份證明 1. 適用範圍: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為校級領導職務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員(含特聘、講座、名譽、客座等)、海外專家中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2)與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簽有1年以上執行其他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合作協議需經常回國的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3)在國內企業或在國內本人創辦的公司內擔任高級管理職務(副總經理以上)的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4)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國家級、省、部級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協議的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5)來華投資數額在本地投資額處於中上線的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6)赴西部地區從事教學、科研、創辦企業等為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服務的已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 2. 所需材料: (1)外國護照複印件,交驗原件; (2)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3)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4)國家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國家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三)外國專家證 1. 適用範圍: (1)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作,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2)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人員; (3)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4)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仲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代表; (5)應聘在中國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遊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注:第(2)、(3)類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工作經歷,或持有語言教師資格證書)。 2. 用途:持有《外國專家證》可免辦《外國人就業證》,並享受中國政府給予的榮譽和便利。 3. 所需材料: (1)入境前已取得職業(Z)簽證或入境後已辦理了居留許可的: ヾ《外國專家證申請表》; ゝ護照、職業(Z)簽證或居留許可複印件,交驗原件; ゞ專家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張; 々聘請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未辦理職業(Z)簽證或居留許可的: ヾ《外國專家證申請表》; ゝ護照、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ゞ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定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々聘用協議(合同)或委任書複印件; ぁ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あ聘請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ぃ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張。 注: A. 以上材料原文如為外文,需附中文翻譯件; B. 如有家屬隨行,需提交家屬護照、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且每人交近期小1寸免冠照片2張; C.如申請人是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董事,則不需提交聘用合同或委任書,而需附上公司章程、股東證明等材料; D.特殊行業(如會計師、律師等)需提供相關的執業許可證或其他材料複印件; E. 上述所有證明文件的複印件及翻譯件,均須由申請單位核實無誤後在上面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公章。 4.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5. 批准機構:廣州市外國專家局 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 (一)認證範圍: 1. 在國(境)外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2. 在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境)外學位證書。 (二)所需材料: 1. 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1)《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3)在國外所獲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原件; (4)在國外學習期間所有成績單複印件(國外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須提交學校開具的相關證明); (5)護照(簽證記錄及出入境記錄須全部複印;若護照已上交,請有關單位開具證明); (6)我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7)碩士、博士論文目錄及摘要,交驗論文; (8)留學前最後學歷證明。 2. 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位認證書 (1)《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位認證申請表》1式2份; (2) 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3)身份證; (4)護照(在合作辦學外方學校有學習經歷者提供); (5)合作辦學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 (6)合作辦學學習成績單; (7)合作辦學中方學校開具的合作辦學學籍證明; (8)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須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9)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3. 港澳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1)《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3)身份證; (4)特區通行證(含簽注及出入境記錄,若通行證已上交,請有關單位開具證明); (5)學歷學位證書; (6)學習成績單(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需提供學校開具的相關研究證明,驗看原件); (7)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在港澳地區就讀證明; (8)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須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9)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4. 台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1)《台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3)身份證件; (4)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5)學習成績單; (6)獲碩士及以上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交驗論文。 注: A. 上述所有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者的“留學(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具體要求是:碩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最後學歷為大專,須提供全部工作經歷證明;博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學歷非碩士研究生,須提交入學前全部工作經歷證明或職稱證書。 B. 外文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學習成績單等均須由專業翻譯機構譯成中文,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C. 所有文字資料須交驗原件並交付1套複印件。 (三)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四)批准機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三、華南地區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 (一)適用範圍: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批准的廣東、廣西、福建、海南4省公派留學人員 (二)所需材料: 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公派留學協議的公證書、護照和簽證、外國高校邀請函或錄取通知書、國內學歷學位證書、語言培訓證書、押金單據。 (三)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四、留學人員人事代理 (一)檔案挂靠 1. 適用範圍: (1)留學回國來穗工作和創業人員(持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可免費挂靠); (2)廣州市出國(境)留學人員。 2. 所需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或國外留學證明(護照、學歷學位證書、我國駐外使領館證明); (2)出國(境)留學人員:國(境)外學校入學通知書、國內學歷學位證書、護照、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二)恢復身份/計算連續工齡 1. 適用範圍:出國前曾在國有單位工作,回國來穗後入職國有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的留學人員 2.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2)教育部頒發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3)單位接收函; (4)人事檔案。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人事局 (三)評審職稱 1. 適用範圍:符合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要求的在穗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 2. 所需材料: (1)聘請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與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3)身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學歷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5)對照專業資格條件的要求所需的其他資料。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相應專業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四)辦理工作派遣 1. 適用範圍: 凡在國(境)外正規院校、研究機構註冊學習並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或在國內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出國進修,合作研究1年以上並已在廣州有接收單位者。 2. 所需材料: (1)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護照複印件, 交驗原件; (2)國家教育部留學中心頒發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3)國內單位接收函原件; (4)《留學回國人員派遣落戶申請表》。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教育部留學中心 (五)辦理戶口遷入 1. 適用範圍: (1)出國留學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在廣州有接收單位或創辦企業人員; (2)獲得《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在廣州地區高校畢業並已被國外大學錄取攻讀碩士以上學位的非廣州生源的出國留學人員。 2. 所需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原件(在國外獲本科學位者除外); (2)《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留學人員登記表》1份; (3)《入戶登記表》1份; (4)《廣州市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審批表》1式3份; (5) 所在單位工作證明(1式2份); (6)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已登出者提供戶口登出證明); (7)挂靠廣州的入戶地址戶口簿首頁複印件或本人房產證複印件; (8)若配偶隨遷,需提交婚姻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出國留學人員: (1)《畢業生報到證》原件; (2)《戶口遷移證》原件; (3)國內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4)身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5)國外學校入學通知書(須由專業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 (6)護照,交驗原件。 注:先向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提供就業協議書(1式3份),再憑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好的《廣州市非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申請表》交回學校辦理有關手續。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人事局 五、子女就讀 (一)子女入學 1. 適用範圍:持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的不具廣州市戶口的在穗留學人員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子女 2. 所需材料: 《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留學人員單位證明、合法監護人戶口簿或暫住證。 3. 受理機構:居住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教育局按地段劃定的學校 4. 批准機構:居住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教育局 (二)中考錄取(給予降低10分投檔錄取) 1. 適用範圍: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隨父母回國在3年內參加中考的留學人員子女 2. 所需材料:《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留學人員單位證明,合法監護人戶口簿或暫住證。 3. 受理機構:留學人員子女所報考的中學 4. 批准機構:管轄該中學的教育行政部門
六、辦理往返港澳通行證(1年多次往返) (一)適用範圍:在穗工作、創業的無主管單位的具廣州戶口或持暫住證的留學回國人員。 (二)所需材料: 持中國護照、外國居留許可的留學人員: 1. 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1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頭部長度:28-33mm,頭部寬度:21-24mm)3張,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提交照片1張; 2. 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經核查未登出本市常住戶口的,提交戶政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 3. 單位備案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 工作證明或勞動合同書原件,提交複印件;本人開辦公司或機構的,提交公司或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交驗原件; 5. 單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區申請表加蓋公章處簽署派遣事由); 6.《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7.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持廣州市常住戶口的留學人員: 1. 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1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頭部長度:28-33mm,頭部寬度:21-24mm)3張,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提交照片1張; 2.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的複印件,交驗原件; 3. 單位已備案的,提交備案證複印件,交驗原件;辦理三個月多次有效簽注的,企業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交驗原件,並提交港澳單位的邀請函; 4. 單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區申請表加蓋公章處簽署派遣事由); 5.《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6.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未取得國外居留權的非廣州市常住戶口留學人員: 1. 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1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頭部長度:28-33mm,頭部寬度:21-24mm)3張,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提交照片1張; 2.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3. 單位備案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單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區申請表加蓋公章處簽署派遣事由); 5.《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6.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注:往來港澳商務單位備案手續請向單位所在地的市、區(縣)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四)批准機構:廣州市公安局 七、辦理居留 (一)外國人居留證(1—5年) 1. 適用範圍:持外國護照的留學回國人員 2.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原件; (2)《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1份; (3)護照原件; (4)《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原件; (5)《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6)《體格檢查記錄》表1份(體檢地址:天河北路龍口西路207號,電話:38259322); (7)《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1份(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 (8)工作證明或聘書、所在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9)近期2寸免冠彩色相片3張。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公安局 (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 1. 適用範圍:持有《外國專家證》或《港澳臺專家證》者 2. 所需材料: (1)《外國專家證》或《港澳臺專家證》; (2)本省2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發證機構:廣州市公安局 八、申請廣州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 (一)項目啟動費(最高額度3萬元) 1. 適用範圍:持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具備研究項目開發團隊和基礎,並獲市、區屬用人單位同意上報申請的留學回國人員。 2.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原件; (2)《廣州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1式2份; (3)《廣州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1份,提綱1份; (4)載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項目申請表》內容的軟盤1張(word格式文本); (5)所在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及股東小冊子複印件,交驗原件; 3.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4. 批准機構:廣州市人事局 (二)安家補助費 1. 適用範圍:持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在廣州市內已有聘用單位且在廣州落戶的獲得國外碩士或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2. 標準:博士 1萬元人民幣(用人單位可按等額配套) 碩士 0.75萬元人民幣(用人單位可按等額配套) 3.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2)教育部頒發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3)廣州市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與所在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5)《廣州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安家費申請表》1式2份。 4. 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5. 批准機構:廣州市人事局 (三)廣州市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 1. 適用範圍:持有《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並已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 2. 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申請書》; (2)《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 (3)《營業執照》; (4)《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5)項目可行性報告。 3. 受理機構:廣州市科技局對外科技合作處(地址:廣州市府前路1號;電話:83124642) 4. 批准機構:廣州市科技局 九、就業推薦 (一)適用範圍:留學回國人員 (二)所需材料 1.《留學人員登記表》; 2. 在國外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複印件,交驗原件; 3. 護照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 個人簡歷(中英文各1份)。 (三)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十、工商登記註冊 (一)適用範圍:擬在廣州開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 (二)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 2. 身份證或護照; 3. 廣州市戶口簿或暫住證(非廣州市戶口留學回國人員); 4.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受理機構: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大廳(地址:廣州市天河路112號;電話:96633、85596566—3666) (四)批准機構: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境外駕駛證轉國內駕駛證 (一)適用範圍: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留學回國人員 (二)所需材料: 1.《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原件; 2.《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表格可下載); 3. 有效期內的境外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屬外文記的,須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翻譯件); 4. 近期免冠著裝(非制服)1寸紅底彩色照片4張; 5. 持境外護照者:提供護照及複印件、1年或以上的居留證; 6. 持中國護照者:提供廣州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及複印件。 (三)受理機構: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地址:廣州市岑村教練場;電話:83115303) 注:有關事項可先諮詢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十二、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 (一)適用範圍:在國(境)外正規大學(學院)註冊學習畢(結)業或進修(包括合作研究、訪問學者、企事業單位海外研修人員)期限在1年以上、完成學業後2年內回國、畢業後首次入境365天內、初次購買免稅汽車者。 (二)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有效護照複印件,交驗原件;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 3. 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戶口簿); 4. 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三)受理機構:廣州海關監管處監管二科(地址:廣州市沿江西路29號;電話:81102626、81102625) (四)批准機構:廣州海關 注:有關事項可先諮詢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十三、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 (一)辦理依據: 《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粵人發〔2004〕223號) (二)適用範圍: 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國內已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之後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或曾在全球五百強企業的國外中層及以上崗位任職兩年以上的人員。 上述人員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 (三)申報條件: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 必須在我市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 3. 在首次申報評審時,可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受資格條件中“學歷資歷條件、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論文、著作條件”的具體數量和有關條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說明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外文材料應提供中文譯文); 4. 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條件不作為評審的必備條件。 (四)所需材料: 1.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按現行申報要求提供材料(除上述第(三)點提到的一些可不必備的條件材料之外)。具體材料要求可登陸“中國廣州人事網”查看“專業技術人員→辦事指南”欄目; 2. 在國外取得的學歷學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證明;其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的真實性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或由國內三位及以上同行專家進行專業鑒定;在全球五百強企業的任職證明由我國駐所在國的使領館出具。 (五)受理材料時間: 每年的8月份,具體時間以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當年所發通知為準。 (六)辦理程序: 按現行的申報程序、辦法和渠道辦理。具體辦理程序可登陸“中國廣州人事網”查看“專業技術人員→辦事指南”欄目。 (七)錯過回國當年申報評審的聘任問題: 對錯過回國當年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間的留學回國人員,可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具備的條件和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聘任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如下一年度申報評審時獲得該職務資格,其取得職務資格的時間可從該單位聘任時算起。 (八)上述人員此後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按我省同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審政策規定執行,不受戶口、國籍限制。 (九)受理機構: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十)批准機構:廣州市相應專業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地址:廣州市小北路266號北秀大廈7樓;電話:83568037、8354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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