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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摘要)
2003-06-14 15:27:00 作者:

  關於深化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摘要)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近10年來,在中央政策扶持和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海南、雲南6省、自治區的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通過歸(難)僑和廣大職工共同努力,華僑農場生產發展,職工生活水平提高,農場的面貌發生了較大變化。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一些華僑農場虧損,相當一部分職工的生活還比較困難。從總體上看,這些農場的改革與發展仍然落後於當地農村,深化改革是華僑農場面臨的緊迫課題。

  為了促進華僑農場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營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發〔1985〕26號,以下簡稱中央26號文件),儘快解決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我辦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下一步華僑農場的深化改革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領導體制改革是華僑農場深化改革的重要環節。中央26號文件明確規定,把華僑農場現行的由中央和省的僑務部門主管(以省為主)的領導體制,改為由地方人民政府領導。這種領導體制的改變,不是簡單的管理權限轉移,而是要徹底改變華僑農場長期形成的封閉體制,使其各方面的工作與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管理相銜接,真正做到與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融為一體。

  華僑農場已交由所在地政府領導的省,應進一步理順其隸屬關係,加強管理,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使農場獲得更好的深化改革、發展生產的外部環境。對目前仍維持原領導體制的省、自治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改革步伐,近期抓緊做好有關準備工作並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後逐步推開。

  華僑農場要在中央26號文件規定的方針、原則的指導下,從各自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斷深化內部管理機制的改革。

  二、華僑農場交由所在地政府領導後,要將現由農場管理的教育、衛生、政法等方面的社會性事務,交給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管理。

  解決華僑農場的離退休金和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問題,根本出路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農場要積極創造條件,參加當地的醫療、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三、鋻於華僑農場的特殊情況和當地的實際困難,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同意在今後若干年內,在基本建設投資、華僑事業費及農業貸款等方面,繼續給予華僑農場必要的扶持。建議地方政府同時在各方面對華僑農場增加資金扶持。對中央撥付的款項要進一步改進使用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基本建設投資要重點用於貧困華僑農場修建必要的生產性基礎設施;華僑事業費要按照適當集中的原則,向貧困華僑農場傾斜,力求取得更好的扶貧效益。1980年以來華僑農場的虧損補貼和三項費用,已納入省、自治區財政包乾基數內,今後應繼續由地方財政予以安排,並根據財力可能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

  由於華僑農場以農業生產為主,多數地處貧困山區,抵禦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很弱。連年來,不少地區的華僑農場不同程度地遭受颱風、洪澇、冰雹、乾旱等自然災害的侵襲,給農場的生產和歸(難)僑的生活造成嚴重損失和困難。有關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將華僑農場救災問題切實納入當地救災工作中統籌解決,在下撥救災款和救災物資時給予華僑農場必要的照顧。

  華僑農場工作既是經濟工作,又是政治工作。華僑農場的改革與發展離不開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華僑農場的改革與發展最終也有利於地方的發展和穩定。有關省、自治區政府應更加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對華僑農場的領導和管理,及時給予必要的支持。(編輯:何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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