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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
2011-01-13 16:59:00 作者:

  

  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僑辦(外事僑務局),佛山市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民政宗教和外事僑務局:


  我省華僑眾多,華僑是我省加快改革開放、促進現代化建設、傳播弘揚嶺南文化、提升我省海外軟實力的寶貴人才資源和重要力量。為切實維護好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合法權益,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促進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促進廣東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按尊重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與以往法規和政策相銜接、以使用現狀確定的原則辦理。


  二、華僑的身份確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土地登記時,華僑應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華僑身份確認證明文件。


  三、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祖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含華僑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況的,由業主憑當地村小組和村委會的有關證明,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向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辦理登記發證:


  1.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華僑在農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地上有永久性房屋,至今未改建、擴建、加建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2. 1987年1月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期間,華僑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憑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辦理登記;


  3. 通過繼承房產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憑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登記。


  四、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政策規定的當地村民每戶用地標準;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有條件的地方,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將村內空閒宅基地調整安排給華僑使用,或在農村集體統建樓中統籌安排。


  符合前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華僑可憑當地村小組和村委會的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復等相關材料申請土地登記。


  五、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以華僑親屬名義申辦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僑房,如確屬華僑祖屋或者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未經改建、擴建、加建的,由土地所在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出具書面證明、原土地權利人出具同意更正的書面證明,經鄉(鎮)政府和縣(市、區)僑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土地使用權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依法重新頒發土地使用證。原土地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華僑業主可申請異議登記,並從異議登記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按人民法院裁定結果辦理。


  更正登記與登出登記應同時辦理,原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原登記機關按規定程序予以登出。


  六、在當地政府規劃撤並的村莊範圍內的華僑房屋,以及在“三舊改造”中被拆除的華僑房屋,華僑原籍屬當地的,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集體村民同等待遇進行補償或安置,並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

 

  七、有權屬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憑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生傚法律文書辦理登記。


  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籍華人在我省農村的宅基地確權,適用此文的各項規定。


  九、本意見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僑辦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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