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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1-01-17 10:30:00 作者:

 

 

各地級以上市僑辦(外事僑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委)、教育局、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執行國家對歸僑僑眷“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政策,解決涉及歸僑民生保障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現就做好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做好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國主要僑鄉。長期以來,廣大歸僑僑眷與海外僑胞聯絡密切,他們同海外僑胞、港澳同胞一道,為我省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我省歸僑普查顯示,在我省逾十萬歸僑中,困難歸僑佔近28%,他們文化程度低、就業技能差、勞動能力弱,因而造成他們長期就業率低、生活水平差、貧困面大,成為亟需政府扶持救助的弱勢群體。在新的形勢下,做好歸僑工作,尤其是做好困難歸僑的扶貧救助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不僅直接關係到我省的對外形象和開放水平,更直接關係到我省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從大局出發,自覺提高對做好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的認識,把做好扶助困難歸僑工作作為改善民生、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好。要認真調查研究,切實掌握歸僑的基本情況和困難歸僑的狀況;要著重從制度和政策層面,著力解決困難歸僑的實際問題,建立歸僑扶貧救助長效機制;要加大財政投入和項目支持,使歸僑共享發展成果。


  二、扶貧救助的對象


  戶籍在廣東省的所有貧困歸僑,包括華僑農場、農墾農場和散居城市、農村以及在企業、學校和其他農場、林場的貧困歸僑。


  三、扶貧救助的主要內容


  開展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要著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目前要充分利用現有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引導、推動、幫助、促進困難歸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做到應保的必須盡保,該享受的應當享受,並適當有所傾斜。


  (一)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歸僑家庭,應確保及時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範圍。對享受低保救濟後仍有較大困難的歸僑家庭,可給予臨時救助。同時,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本省戶籍以及符合省規定免費義務教育條件的外省戶籍(含歸僑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免收學雜費、課本費政策;農村人均年純收入低於1500元的歸僑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每生每學年200元的生活費補助;低保戶歸僑家庭使用固定電話、寬帶及小靈通享受特定的電信資費優惠等。


  (二)支持、幫助歸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低保戶歸僑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予以資助。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個人負擔醫療費過重的歸僑困難家庭成員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由醫療救助基金給予救助;對負擔特別重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三)在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培訓、再就業培訓、產業化扶貧等工作和措施中,對符合條件的華僑農場、農墾農場和散居在農村的貧困歸僑及子女實行同等扶持政策,一視同仁納入所在地扶貧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鼓勵、引導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歸僑和歸僑子女初高中畢業生參加省“一戶一技能”計劃,接受中短期職業技能培訓,使其取得初、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農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500元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免費接受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五)鼓勵、引導歸僑轉變傳統就業觀念,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走自我發展、創業致富之路;引導農場和農村歸僑建立或加入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加經濟收入;有關部門應在政策、信息、資金和技術上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扶持。


  四、工作職責


  困難歸僑扶貧救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切實負起責任,紮實推進。各級僑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財政、教育、扶貧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統籌協調,積極密切配合,科學整合資源,認真狠抓落實,確保歸僑民生保障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一)僑務部門職責


  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僑務部門負責協助、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區域內歸僑扶貧救助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具體實施歸僑扶貧救助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摸查、核實當地貧困歸僑及其醫療保險等情況,協調做好納入低保和醫療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當地歸僑及子女就業、培訓和產業發展需求,做好其培訓、就業推薦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統籌協調做好困難歸僑扶貧救助的社會保障工作,著重做好困難歸僑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就業培訓等工作。


  (三)民政部門職責


  指導、督促、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及街道(鄉鎮)開展貧困歸僑低保救助工作,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個人負擔醫療費過重的歸僑低保家庭給予適當救助;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貧困歸僑幫困工作。


  (四)財政部門職責


  支持有關部門按歸僑扶貧救助措施實施歸僑最低生活保障、城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就業培訓、發展項目等工作;負責涉及歸僑扶貧救助資金的審核和落實。


  (五)教育部門職責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困難歸僑及其子女參加有關技能培訓、免收城鎮困難歸僑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關費用、發放農村困難歸僑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生活補助標準等工作。


  (六)扶貧部門職責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及困難歸僑就業培訓、扶貧資金、扶貧項目等引導、審核、落實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扶貧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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