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不得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日前,省長周強簽署第229號政府令,《湖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國內註冊商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用戶滿意度高;市場佔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範圍而未取得認證的;近三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近三年內產品經國家和省質量監督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編輯:徐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