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嗎?
問:我和我妻子離婚後,根據當時的協議,小孩由我撫養。並且由於她下崗在家無經濟收入,因此,小孩的一切費用均由我承擔。本來,小孩由我父母幫我帶,但是後來她和其父母到我家,以帶小孩為由,把我母親打傷了(此案已經由法院判決),但從此我父母不願帶小孩了。因此,我只好請人帶,每月300元。我每月750元工資,要自己生活,還要撫養小孩,從經濟上講已經沒有辦法,加上我是從事供銷工作,一直不在家,沒有辦法帶小孩,我現在可以起訴法院,要求改變撫養關係嗎?或者可以問她要小孩的撫養費嗎?(她現在已經在一傢俬人的商店當營業員)。
答:除非對方同意,否則法院像你這種情況很難支持你改變撫養關係,但你可要求對方支付或增加撫養費。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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