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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了12年,現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我要求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單位只同意續訂3年。經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單位在合同到期時通知我,終止與我的勞動關係。我該怎麼辦?
——廣州 李其
李其:
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你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與你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你沒有說明公司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而95年實施的《勞動法》與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不同的規定。現根據合同到期公司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的兩個時間段,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95年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且雙方都有續延合同的意願,此時,勞動者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那麼,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情願,都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這裡要注意,必須正確理解這一條款的含義。並不是說,只要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有一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實際上,若用人單位不願續延勞動合同,無論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可終止勞動合同。
而2008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這就要看你跟公司合同到期的時間了,如果是2007年12月31日前終止勞動合同,則應適用95版的《勞動法》,如你合同是延續到2008年1月1日後你的第12年勞動合同才終止,則只要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公司就應當與你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屬於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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