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需符合什麼條件?
我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編輯:往生拾夢)
【返回上頁】【關閉窗口】
相關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