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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5次顛倒,漏寫1個被告,東莞市人民法院一民事判決書錯漏百齣
兩個被告變成一個被告,原告變成被告,被告反倒成了原告。一份7頁的民事判決書出現6處明顯錯誤。東莞大朗一針織廠工人唐紅平因勞動爭議糾紛狀告舊東家,日前收到的判決書卻讓他哭笑不得。東莞市人民法院表示,這跟法官工作壓力大有關,會立刻進行調查處理。
勞動爭議鬧上法庭
昨日,唐紅平展示了這份判決書的複印件。唐紅平說,他1998年2月份到東莞市大朗某麗針織製品廠上班,擔任人事部人事助理一職,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月平均工資1760元。去年10月10日,他突然收到廠方的通知,以裁員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關係。唐紅平隨後向大朗勞動分局請求調解,沒有成功後又申請了仲裁。2007年12月17日,大朗勞動爭議仲裁分庭裁決針織廠賠償唐紅平1760元的工資。針織廠在仲裁庭辯稱,唐紅平在去年10月9日無故曠工,看到廠方的通知後拒絕考勤打卡,也不辦理交接手續,給該廠人事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影響。廠方認為,唐紅平要求經濟賠償毫無法律依據。
唐紅平隨後將工廠以及投資方告上法庭,索賠16萬餘元。東莞市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
五處搞混原告被告
2008年3月26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民事判決。唐紅平表示,4月11日他托親戚取回了“(2008)東法民一初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書。唐紅平說:“我當天下午下班時讀判決書就覺得奇怪。”經過與律師的反復推敲,唐紅平發現判決書中有多處把原被告雙方弄混了。唐紅平出示了該份判決書的複印件,一些字句下面畫有波浪線,“這些都是出錯的地方,一共五處”。
記者看到,判決書第4至7頁中有如下字樣:“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係”、“原告應該支付被告補償金1760元”、“被告在原告處工作年限算作3年,原告應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如原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最明顯的一處錯誤是:“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給被告”。唐紅平說:“我是工人,是原告;對方是廠方,是被告;難道工廠還能替我打工嗎?”
據唐紅平介紹,4月21日他因不服判決結果上訴後,審理本案的代理審判員已經打電話向他要回了判決書原件。“代理審判員表示這份判決書上還漏寫了一個被告——針織廠的投資方。”唐紅平說。
法院:確屬失誤將儘快處理
唐紅平說,他拿到判決書後感到十分失望,“我認為判決書是很嚴肅的,出現這麼多的差錯讓我覺得法院的工作態度有問題。我對法院判決的公正性也會產生懷疑。”
東莞市人民法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稱,該院法官的工作壓力很大。今年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數已經超過2萬,可能是法官忙中出錯,未及時發現所致。該工作人員稱,一般出現錯誤後,法官會收回原件,重新修改後再發給原被告雙方。
東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葵昨日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法官任務重是一方面原因,“判決書寫作中經常使用‘替換’等操作,有時候會有一些失誤”。陳葵表示,不管怎麼說,判決書出現這樣的失誤都是不應該的,法院會立刻進行調查處理。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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