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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再現“集體斷供”,業主稱以此抗議開發商違約
近日,寶安區一樓盤再現“集體斷供”風波。業主反映,已經有十多位業主斷供3個月,百餘位業主7月份已經開始拒交供房款,以抗議開發商將住宅以寫字樓賣給他們(本報6月20日曾詳細報道)。業內人士稱,業主和開發商有糾紛就採取“斷供”做法不理性。
因樓盤營銷起糾紛
昨日,寶安某大廈業主陳先生向本報報料,其所在樓盤有十多人已經斷供,有100多人從7月份開始選擇不還款。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對整個樓盤的包裝和營銷都是以寫字樓進行,而實際上是住宅用地,誤導了他們。因此,他們希望開發商能夠還回他們的寫字樓。
開發商表示,該項目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施工建設及銷售都是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與業主簽訂的《認購書》及《房地產預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賣給業主的標的物均是住宅。如果業主有不滿,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陳小姐在該樓盤共購買了兩套房產:“我並不是因為樓價跌了斷供,我一次性付清都完全沒有問題,只要還回我寫字樓就好了。”陳小姐說,能夠買得起寫字樓的,經濟能力肯定都不錯。對於可能影響信用的問題,她表示無所謂,反正她也不出國。房產投資肯定還是要繼續,沒有辦法就用家人的名義。
惟一得到開發商確認斷供的陳先生稱,自己3套房產購買時均價2.3萬元/平方米,價值300多萬,開發商的誤導行為讓他房產價值縮水約40%.銀行擔保時也是說寫字樓,他們應該要提醒消費者。陳先生說,斷供的原因是開發商沒有給到承諾的寫字樓,並非經濟原因。但銀行方面表示,銀行從未擔保說是寫字樓。
記者先後電話詢問了該樓盤17位業主,均表示現在打算“集體斷供”都是因為誤導糾紛,和經濟壓力無關。
“集體斷供”暫屬個案
記者向業主貸款數量最多的銀行了解情況,該銀行表示在該銀行按揭的客戶並無斷供情況。記者表示,已經看到該行給業主出具的三個月未繳納房款的催款函,開發商也證實了該業主斷供。銀行表示,停供一兩個月就會提醒或電話通知,如果逾期三個月不交就會根據合同的約定協商再處理。對於開發商證實的斷供的陳先生,他們並未收到正式通知,所以目前的數據還是無人斷供。
該銀行一位趙律師表示,之前確實有三個人購買了9套房子詢問斷供事情。“只有一個人是三個月未供房,兩個人是兩個月。我讓他們簽斷供函,可是後來也沒有一個人來簽。”趙律師說,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有糾紛,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個人貿然選擇斷供,肯定會上銀行“黑名單”,影響個人一生的信用,何況斷供個人是要負無限責任的。抵押物不夠,銀行還是要追償業主。而開發商現在已把房產證全部辦理出來了,也就不存在任何的連帶責任了。
■律師點評
斷供壓制開發商效果有限
藍天 深圳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用“集體斷供”去壓制開發商,固然讓他們一時會有壓力,但是效果有限。斷供三個月以上,銀行就會起訴業主,房子就會被拍賣。如果開發商處於擔保期內,其負連帶責任會幫業主還款,然後由開發商追償,引起的是一個無限責任,只要業主名下有財產,都會被強制執行,實際上業主得不到任何便宜。如開發商房產證已經辦理完畢,那麼開發商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斷供只會對銀行有影響,因為斷供是圍繞房屋按揭合同,合同的主體是業主和銀行,用懲罰銀行的手段來要挾開發商肯定作用不大。
建議業主避開斷供的議題,找項目本來配套規劃和房屋質量問題,看開發商是否有違反規劃,履行合同時是否有違約地方。政府配套的兩個規劃許可證對規劃有明確規定,一些開發商比較容易失誤。產品質量問題,肉眼都能發現。如果這兩個地方業主是有真實證據,就可以找開發商協調解決。
業主們認為的誤導行為,其實只要開發商交出產品、符合要求,即便名稱和包裝上可能有誤導嫌疑,但是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從經驗看,法院也會儘量維護合同文本的穩定性。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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