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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鐵路局被判賠償死者家屬20余萬元
遼寧省瀋陽市市民李麗穿越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家屬索賠,鐵路部門只肯賠償400元,雙方互不讓步只得訴諸法律。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被告方鐵路部門應賠償死者家屬20萬餘元。
據主審此案的法官證實,這是近些年來遼寧省此類案件中第一例行人獲得勝訴的案件。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時許,李麗前往瀋陽市鐵西區滑翔小區的父母家。橫穿鐵路時,瀋陽至山海關的N144次列車呼嘯而至。她被撞飛後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終審認為,事發地區屬於鐵路線路的安全保護區,但是鐵路沿線靠近事發地區的一側未設任何防護措施。鐵路方面也承認此處為事故多發地段,但只設了一個警示牌,警示牌上沒有禁止通行的規定,相反提示路人“請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這不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還誤導了行人,最終釀成悲劇。
法院終審認為,鐵路部門先期提出的400元賠償標準,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於是,法院終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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