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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黃華華昨日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通過了《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廣東省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廣東省各級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眾場合的言行不適當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將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為規範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會議決定實施《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要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包括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責令辭職、免職和處分。
為了加強對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監督,會議決定出臺《廣東省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眾場合的言行不適當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將追究行政首長責任,責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責令辭職、建議免職。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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