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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師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新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持“三證”,無需公安、檢察機關批准。而最近律師卻發現,看守所方面仍要求一切按過去規定執行。昨日,深圳市律師協會正式向深圳市公安局與深圳市檢察院發出公函,希望儘快協調解決這一問題。
手持“三證”見不到當事人
今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只需要出示“三證———即律師執業證書、律所證明、當事人委託書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而過去,律師想要會見當事人,必須經過公安或者檢察院等辦案機關的審批。
但最近一段時間,不少律師在去看守所提出會見的時候卻被告知,根據“上級指示”,除了“三證外”,律師會見當事人必須得到公安局或者檢察院的批准。這意味著,新《律師法》在實施不到一個月後,律師憑“三證”即可會見被告人的規定被“上級”叫停。
現在,許多律師最直接的感受是會見當事人比過去還難。一位刑訴律師告訴記者,他被告知需要按過去的程序審批後,聯絡了檢察院,結果檢察院的答覆是,目前檢察機關已經按照新《律師法》執行,不再開證明。如果開,那就是檢察機關違法。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歐律師表示,由於檢察院拒絕“違法”開具有關證明,他根本沒辦法見到他的當事人。“過去麻煩些還好,如今是根本見不到人。”
新法執行遭遇理解衝突
歐湘富律師說,造成這一現象主要是新《律師法》有些地方和《刑事訴訟法》存在矛盾的地方。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經過司法機關批准。而新《律師法》則取消了司法機關批准這一環節。這一情況的造成是有關部門對於《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但是,無論如何,律師見不到當事人的情況必須得到解決。
刑訴律師遇到的情況得到了深圳市律師協會的重視。昨日,深圳市律師協會正式向深圳市公安局與深圳市檢察院發出公函,希望儘快協調解決這一問題。
昨日下午,記者就此事給深圳市公安局有關部門發函詢問,後者暫未回復。(見習記者 劉春林)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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