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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佈《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草案。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監管部門需獎勵舉報人
《草案》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監管部門應購買檢驗樣品
《草案》第七十條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查檢驗的,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抽查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消費者可要求假1賠10
《草案》第九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屢發嚴重事故可撤地方官
《草案》第九十二條、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一年內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本法規定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通報調查結果,或者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制措施建議而未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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