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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忠義路縱火案一審結案,第一被告不在現場證據未被採信;另兩名被告各獲刑3年
昨日,于2006年9月15日晚佛山市禪城區忠義路發生的縱火燒砸警車案一審結案,聲稱不在現場並有多人作證的第一被告危某被判刑6年,不在現場證據未被採信。記者獲悉,除危某外,嫌犯黃某、董某也被定罪,各被判刑3年,危某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佛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警處理糾紛 他們趁機鬧事
法院認定情況為,2006年9月15日19時許,在佛山市禪城區環市永新鄉新一村口,保安與群眾段某、趙某因暫住證問題發生糾紛,進而引發圍觀人員與保安發生衝突,民警接警後趕至現場處理。危某、黃某、董某及另幾名男子(均另案處理)趁機起鬨、鬧事,在南北大道新一市場對開路面,危某、黃某、董某用磚頭砸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45477.2元的粵E1026東南牌警用麵包車,隨後危某、黃某點火引燃該車,致該車燒燬。在南北大道南海工業區路段的“滋味屋”大排檔門前,危某將被推翻的價值人民幣78228元的粵E0047捷達牌警用轎車引燃,致該車燒燬。在南北大道和忠義路交界處附近,董某用磚塊砸停放在該處的消防照明車,跟著又用磚塊砸爛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越野車後,與其他人將該車掀翻。
兩個判縱火 一個判滋事
危某、黃某、董某在法庭上均否認被控的放火罪,結果只有董某辯護成功。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危某、黃某無視國家法律,放火燒燬國家財產,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兩人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董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檢方起訴董某犯放火罪,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黃某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還提供線索協助警方抓獲董某,有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據此,禪城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危某有期徒刑6年,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3年。
辯護律師歐衛文律師表示,危某已提起上訴。歐衛文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疑惑,稱危某如果有罪,破壞那麼多警車應該算是造成嚴重後果,但法院卻沒有判其10年以上。他相信危某無罪,表示將在二審中繼續進行無罪辯護。
■法規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焦點
十多工友作證沒被採信
工友:他不在現場
本案庭審中,危某堅稱當晚根本不在現場,而一直在宿舍與工友打牌,有許多工友可以證實。據了解,為查清真相,檢方曾對危某工友邱某、肖某、鄒某、劉某、陳某、蒙某等十多人進行調查,提取了證人證言,這些證人均證實案發當晚危某一直在宿舍打牌,期間曾出門,但只有15分鐘。
檢方:他們有利害關係
然而,檢方認為,這些不在現場證據不能成立,因為這些工友與危某存在利害關係,涉嫌作偽證,事實上危某被捕後寫信給在工廠的親戚後,親戚找人作出了這些不在現場證言。
律師:不存在偽證
危某辯護人、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歐衛文反駁稱,危某寫信給親戚是要洗脫清白和請律師,檢方沒有追究證人,也說明不存在偽證問題。
法院:不予採信
對此,禪城法院審理認為,多名證人證明危某不在現場,但證言之間存在矛盾,且證人與危某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法院對這些證言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認為,危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認案發當晚參與砸、燒警車的行為,該供述與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吻合,且被告人黃某、董某也指認當晚危某在現場並參與砸警車。法院認為,危某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決定不予採納。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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