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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定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春城晚報》報道 前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被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吉林導遊徐敏超,因不服一審判決,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徐敏超的辯護律師認為,徐的行為雖然傷及多人,但使用的只是一把刀,社會危害性有限,不足以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相提並論,因此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省高院認為,徐敏超持刀在人員聚集的旅遊景點造成了20名遊客和行人受傷,危害了公共安全,與傷害特定的侵害對象有明顯區別,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省高院認為,原判依法對徐敏超的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併為終審裁定。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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