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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類似案件沒有一個勝訴的,這次估計也是一樣。”此前,莞深高速公路方面有關負責人曾預言,預言真的實現了。昨日,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成遠拿著判決書,上面顯示法院駁回原告(胡成遠)的訴訟請求。
“莞深高速路大修期間限速60公里/小時,卻還要按高速路規定收費,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胡成遠一紙訴狀將莞深高速公路所屬公司東莞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元(本報曾做連續報道)。
胡成遠介紹,2007年10月27日,他駕車途經莞深高速公路。當時正在修路,胡成遠往返共花費50元,和沒修路前一樣。胡成遠回來後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
2007年12月10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8年3月19日東莞市人民法院東城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胡成遠和被告東莞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出席庭審。昨日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被告在莞深高速公路大修之前已經通過媒體對交通管制、限速內容進行了公告,並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了告示牌。而從東莞城區到林村,莞深高速並非唯一的行車路線。原告選擇使用高速公路,則表明了其接受了服務內容。此外,限速決定是東莞市交警支隊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被告是在執行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決定的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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