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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20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監管,確保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通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提出5點要求。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促進救災款物管理嚴格規範、運行簡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漏洞,保證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二、確保救災款物合理使用和規範募集。
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科學調度,強化監督,確保搶險救災、災後重建等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捐贈和募捐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公開名稱、地址、銀行賬號以及接受捐贈情況。對非法募捐、騙取民眾錢財的詐騙行為,要予以打擊。三、提高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開透明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建立救災款物信息披露制度,主動公開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四、強化對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監督。審計機關要關口前移、提前介入。重點查處滯撥滯留,隨意分配、優親厚友,損失浪費、弄虛作假,截留剋扣、擠佔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有關省級審計機關每週要向審計署報告救災款物審計情況,審計署每月向社會公佈階段性審計情況。救災工作全面結束後,向社會公告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終審計結果。
五、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紀律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剋扣、擠佔挪用救災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從重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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