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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明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如何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佈了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林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