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8 10:47:05 南方都市報網絡版
《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自今年1月1日頒布實施後,迄今已經使用4個多月了,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能否解雇?員工不願購買社保怎麼辦?企業罰款數額比工資多該怎麼辦?昨日(17日),中山市律師協會特別組織了一場“實施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座談會”。來自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中山市司法局的有關人士以及部分中山市的知名律師會聚一堂,就“新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典型案例逐一分析。
■案例分析
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能否解雇?
案例:某企業與員工的合同到期了,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員工不斷抬高勞動待遇標準,拒絕不簽,在拖過了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後,以“新法”中“到崗上班一個月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向企業索要雙倍工資的賠償”的規定向企業索要賠償。
劉效松(中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科科長):建議企業主動向員工出示一份合法的合同版本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員工可對公示的合同版本在15天內提出修改意見,如果員工在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意見則視為默認了該勞動合同。如果在企業無過錯的情況下,雙方可解除勞動關係,企業無需補償。
員工不願購買社保該怎麼辦?
案例:某企業的員工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購買社保,企業又不願因此解僱員工,於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讓員工自行簽訂不願購買社保的聲明。
徐小安(中山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行政與勞動法專業分會副主任,律師):參加社保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權利,對於企業來說是義務。既然是權利,則雙方進行協商是可以的,有勞動者提出不買社保,則可視為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放棄權利是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的。
周華亮(中山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行政與勞動法專業分會副主任,律師):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則該員工的行為屬非法行為,企業有權解除其勞動關係。
企業可否按規章對員工罰款?
案例:某企業的規章制度有很多罰款的條款,員工很難不違規,於是出現了罰款的數額比他拿到的工資還多的情況。
徐義琴(中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法制與勞動監察科科長):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只要內容合法、通過民主程序產生並進行公示後制訂的,則可以根據其進行罰款,但罰款後發給員工的工資數額不能低於廣東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廖祥平(市律協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律師):企業無權進行罰款,罰款是一種執法權,是法律賦予具有行政能力單位的權力,企業顯然不具備這個權力。
蘇代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建議企業在制訂規章制度時把罰款調整為“賠償損失”。(編輯:鄭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