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日前,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玉溪市律師行賄法官一案依法宣判:律師吳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路某、趙某犯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9月30日,馮某(另案處理)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玉溪市華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馮某提出上訴後,玉溪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某受委託擔任其辯護人。吳某通過閱卷,認為馮某無罪。為了能把此案辦成功,在華寧擴大知名度,吳某經與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路某交談後,對馮某及其親屬說:“馮某改判無罪有希望,但疏通、協調關係需要花費”。後其分4次從馮某及其親屬處收取現款7萬元,將其中的21500元分4次送給路某,並向路某提出“應改判馮某無罪”的意見。
2000年6月13日,馮某的案子經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審理合議時,作為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的路某發表了馮某無罪的意見,並形成馮某無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合議意見。該意見被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否決,並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收到終審裁定後,于同年11月間退還馮某15000元錢。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吳某身為法律工作者,在受委託擔任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首先由其向馮某及其親屬提議賄賂法官,然後直接將21500元現金送給審理其代理案件的法官,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行賄罪。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還查明,身為法官的路某與趙某在審理其它的案件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10萬元人民幣。其中,路某分得人民幣4萬元,趙某分得人民幣6萬元;趙某單獨收受價值820元的日本“精工”牌手錶一對;路某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180元。據此,法院遂對兩人作出如前判決。
雲南省高院相關領導認為,此案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嚴重敗壞了法院形象,損害了法律公正和威嚴。省高院提出,要建立法官與律師的隔離帶,堅決杜絕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係。
(編輯: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