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7日)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次開庭審理海珠區人大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委原主任朱貴華涉嫌受賄一案。
據悉,去年7月,海珠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決朱貴華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朱貴華在擔任海珠區人大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委主任、海珠區南石頭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收受某貿易公司廖曉軍、陳錦標等人贓款人民幣52萬餘元。同時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低價出讓土地、私自變賣街道房產等方式,為賄賂者提供方便作為回報。
去年5月,朱貴華被刑事拘留。一審判決後,朱貴華不服,提起上訴。去年11月1日,廣州中院二審第一次開庭,朱貴華曾辯稱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濟問題屬於朋友間的正常交往。
昨日,廣州中院二審第二次開庭。朱貴華在庭上面容憔悴,失控哭泣。法官提醒說:“你心臟不是很好,要注意控制情緒。”隨後,合議庭進行了質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相關庭審程序。
據悉,2002年1月,朱貴華任海珠區南石頭街黨工委書記時,曾獲廣州市創建文明城市“三年一中變”工作積極分子榮譽稱號。而今,時過境遷,風光不再,現居然被控受賄出庭受審。
法院將擇日宣判。 (編輯:欒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