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重要講話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隨著整個改革發展進程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取得了重大成果。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推進,努力與我國人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民主是具體的、歷史的,是同一定的社會制度聯絡在一起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必須堅持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可以說,這三者的有機統一,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區別於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既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經驗教訓,又要堅持走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自己選擇的政治發展道路。歷史經驗證明,那種不顧本國實際情況,盲目照搬他人模式的做法,是一條走不通的路。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革命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歷史性選擇。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切實改善黨的領導,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原則,不斷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按照執政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和人民團體的關係。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實現人民當家做主。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做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依法治國。這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中國革命、建設、改革偉大實踐的科學總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們黨要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有利於進一步從制度和體制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鬚髮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關於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實現程度的體現,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在政治方面的集中反映。在當代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從本質上說,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新型的以人民民主為核心的政治文明。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結合、辯證統一,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本內容,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徵和重要優勢。黨的領導是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質,人民民主的發展與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和重要措施,是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法制保證。我們要借鑒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不斷推動我國的政治建設穩步、健康、和諧發展,建設新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意識、觀念,而且是一種以法律為支撐的制度體系。只有通過法律規定人民的民主權利及其實現的程序和方法,才能保證人民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沒有規則和秩序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沒有法治,人民的民主權利就得不到行使和保障。因此,發展民主必須同健全法治緊密結合,民主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法治是實現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社會主義法治必須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精神,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進步的理想。一方面,它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調節人們之間的關係,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動;另一方面,它制裁和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因此,社會主義法治是包含社會主義民主的法治;社會主義民主是包含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最廣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只有經過民主的程序對法律進行制定和修改,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廣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當然,每項法律制度一經出臺,就要成為全體公民的行為準則和規範,就要具有“權威性”,即:任何超越法律的行為都不容許,任何破壞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必要的和應有的制裁。只有這樣,社會主義民主才能有法治上的保證。因此,社會主義法治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社會主義法治要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少數特權階級或階層服務。對於社會主義的公民來說,民主和法治是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毫無疑問,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民主將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法治將進一步完善。我們一定能夠實現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不斷培育和擴大基層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一個歷史過程。我們只有立足國情,穩步推進,務求實效,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培養人民群眾的民主思想、權利意識、法治觀念,不斷完善各項民主制度,才能扎紮實實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基層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須進一步擴大基層的民主權利。由於我國在歷史上長期處於封建社會,造成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淡薄,這就決定了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大力培養人民群眾的民主政治意識和政治文明觀念。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權利和各項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使他們在民主政治的實踐中進一步建立起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信任感;通過使廣大人民群眾明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使他們樹立起科學的政治文明觀;通過逐步提高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民主權利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綜合的政治文明素質。同時,要通過社會教育、大眾傳播等方式,營造有利於培育公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意識的良好環境,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
作者:《求是》雜誌社葛洪澤
(編輯: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