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自出臺以來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此次也毫無懸念地成為本屆大會的熱門話題之一。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只作原則性的規定,各種形式的勞動關係缺乏詳盡明確的規範,導致了大量勞動爭議的發生。目前各地在具體執行《勞動合同法》當中相繼發生一系列利用現有法律漏洞或不盡完善之處,違反或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如勸說、辭退甚至脅迫職工辭職,逆向派遣,集中裁員、非法裁員等,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對《勞動合同法》不同的意見與解讀。深圳代表團關志鋼等10名代表向大會提交議案,呼籲儘快制定和出臺廣東省的實施條例。
與此同時,包括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方潮貴在內的潮州代表團11名代表提交了《關於制定〈廣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議案》,並附上該條例的草稿,分為八章六十四條,涵蓋了對“連續用工”、“勞務派遣是否能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等爭議條款的解釋,並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目前,該議案已經提交省人大審議,《條例草案》也是自新法實施以來,第一個面世的地方實施細則草稿。
條例草案精選
勞動者拒簽合同不得錄用
《廣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草稿)(以下簡稱“條例”)條款寫明,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這一條適用於招聘新員工,老員工不願意簽怎麼辦?《條例》稱,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應按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曾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已補償過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無固定期限合同範圍或拓寬
《條例》第十五條明確,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增加了“連續訂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這就意味著,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範圍拓寬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六個月內再次招用同一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前後連續計算,訂立勞動合同次數連續計算。也就是說,“集體辭職”再重新聘用上崗的行為,如果在六個月以內實施,則不可能將勞動者“工齡清零”。
一年以上不簽合同無需“兩罪並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還要不要同時支付雙倍工資呢?對此,專家學者爭論不一。
《條例》則補充,除了上述情形,原勞動合同終止後滿一年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資。
《條例》指出,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定。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
勞務派遣難逃無固定期限合同
《條例》稱,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是指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用人單位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是指本單位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用工單位對上述三種崗位以外的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視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不足五小時,或者每週工作時間累計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足三十小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五小時,或者每週工作時間累計超過三十小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編輯:張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