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污染刻不容緩。張由瓊攝
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廣東在今年年初召開的全省環保工作會議決定污染減排實行“一票否決”制。近日,省政府下發《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了具體措施。
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根據《辦法》規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地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地市上一年度減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由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並作為對各地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未通過考核的,將暫停其所有新建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授予的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方面榮譽稱號;暫停安排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該地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辦法》要求,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監察部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當年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和上一年度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每年7月15日前上報上半年的減排計劃完成情況。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有罰也有獎
通過考核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進行表彰獎勵。
未通過考核的,當地政府必須在1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時,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授予的有關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並暫停安排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該地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因行政不作為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根據《辦法》規定,考核內容包括三方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指標、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等。考核採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減排計劃目標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編輯:張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