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生豬標準化規模飼養水平,轉變畜牧業增長方式,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穩定生豬市場供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生豬生產穩定市場供應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繼去年安排給廣西1.02億元的基礎上,今年繼續安排給廣西1.07億元投資,支持廣西實施《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這既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執政理念,也體現了對發展生豬生產的關心和支持。抓好該項目的組織實施,對提高廣西生豬飼養規模水平、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自治區發改委、水產畜牧獸醫局按照國家的有關通知要求,對廣西的編報2008年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的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求各市發改、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從現在起即刻全面開展規模養豬場項目評選、項目申報等前期工作。所有項目申請、評估、公示、編寫項目可研報告、上報等工作國家要求要在3月底前完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的通知要求,2008年項目的申報條件、主要建設內容、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申報程序與去年相同,但生豬養殖規模標準比去年提高一個檔次,自治區繼續執行去年制定的《廣西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並作適當的調整。具體要求有:
1、申報條件。必須符合八項規定,一是飼養規模的規定,要求主要安排年出欄500-3000頭的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重點戶),同時強調優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模養殖場(小區)和今年遭受雨雪冰凍嚴重受災的規模養殖場,以及取得自治區無公害標準養殖基地認證的規模養殖場;二是對飼養環境的規定,要求實行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封閉管理,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養殖場管理規範、規章制度完善、技術人員和管理手段健全;三是對養豬場場址的規定,要求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選擇的養豬場不得建在法律規定的禁養區內(國家畜牧法第四十條對禁養區的規定是: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四是對改造後目標的規定,要求養豬場經改造後糞污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具備嚴格的防疫條件、實現飼養標準化;五是不能重復安排投資,2007年已安排過中央投資的規模養殖場今年不再安排投資;六是業主具備項目建設配套資金能力。七是養殖場是租用場地的,其剩餘使用年限要在5年以上。八是誠信守約,自願簽訂建設合同,承諾嚴格遵守項目管理規定。
2、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糞污處理、豬舍標準化改造、防疫消毒設施以及水、電、路等配套設施建設,要優先安排糞污處理設施建設(包括沼氣池建設)。
3、項目補助投資標準。按照年出欄500-999頭、1000-1999頭、2000-2999頭和3000頭以上四個檔次確定相應的四檔補助投資標準。其中年出欄500-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25萬元;年出欄1000-1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50萬元;年出欄2000-2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70萬元;年出欄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80萬元。
4、《項目》組織申報程序。自治區根據國家安排給廣西的資金總額,按照各市2007年生豬出欄量佔全區的比例及飼養規模將國家的資金計劃分解下達給各市,各市發改委和水產畜牧獸醫局組織各縣上報建設計劃和編制可研報告。列入建設計劃的養殖場要按照審定的建設內容按期實施,完成後由發改和水產畜牧獸醫部門組織驗收;資金不能挪作它用,不能截留。擬申請建設資金的養殖場按屬地原則可直接到各縣(市、區)申報。
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項目屬於示範性建設項目,中央補助資金只能擇優支持部分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搞建設,不等同於能繁母豬財政補貼政策,是普惠性的,亦即並非所有養殖場都可安排國家投資。各市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廣西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項目細化、量化申報條件、評選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各地必須按照透明、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申報、評選、公示等各個環節工作。同時向社會公佈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張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