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合作網訊 為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各方政府簽訂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加強泛珠三角區域農業領域的合作,促進區域內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強區域內農業整體競爭力,經內地九省區農業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協商一致,特製訂本協議。
一、合作內容
(一)促進區域內農業資源的優勢互補和合理利用。在區域內建立健全糧食及其他農產品產銷協作機制。支持和鼓勵區域內銷區企業到產區建設一批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現代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支持和鼓勵產區企業到銷區建設糧食及其他農產品倉儲設施和加工基地。
(二)推動區域內農產品流通,促進區域內農產品出口貿易。在區域內地九省區建立統一、開放的農產品市場,開闢農產品"綠色通道"。
(三)加強農業企業合作,推動區域內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合作。建立區域內地九省區農業龍頭企業對接機制。
(四)開展區域內農業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聯合開展農業科學研究、農業科技開發和農業科技人才培養等。加強農業優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和良種繁育、推廣等領域的合作。加強適合該區域資源和生態特點的農業高新技術引進與合作研究。
(五)加強區域內特色農產品的開發、新技術推廣、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原產地保護制度和地理標識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鼓勵建設“9+2”農業信息平臺,推進區域內農業信息平臺的對接,實現農業信息網絡互聯互通,包括農業政策、農業招商引資、農產品展示展銷、農產品流通平臺、農業法規。
(七)加強區域內農業環保、農業生產資料監管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在區域內地九省區,加強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合作,進一步推動農業標準、市場準入、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以及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推行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認證標準及法定檢驗單位鑒定結果的互相認同。推進區域內農業執法的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區域內農業內各行業管理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二、合作機制
為保證有效開展農業合作,各方同意建立區域內各省區農業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銜接落實制度和合作協調機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區域農業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區域農業合作的協調和重大事項的推進。聯席會議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協議》框架內開展活動。聯席會議成員由各省區農業廳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組成。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各方輪流承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承辦方的農業廳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二)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各方農業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推進泛珠三角區域農業合作日常工作制度。各方成立或指定專門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區域各方農業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各方下屬機構的對口銜接聯絡渠道,以便督促落實合作和交流等事宜。
本協議于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廣州簽署,一式十一份,簽署方各執一份。
各方代表簽字(以下簽署方排名不分先後):
福建省農業廳
江西省農業廳
湖南省農業廳
廣東省農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
海南省農業廳
四川省農業廳
貴州省農業廳
雲南省農業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
(編輯:李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