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交換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
●協商解決CEPA解釋和執行中的問題
●相互承認法律學位和執業資格
為了加強香港和深圳兩地法律專業服務的合作,促進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交流和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與深圳市司法局本著互惠、互利原則,經充分磋商,就合作問題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相互交換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在條件許可時,應盡力為對方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書刊等,並探討建立面向香港、深圳兩地的專業人才需求信息發佈制度,公佈港深兩地法律服務需求的綜合信息。
第二條 通過不同形式,開展香港、深圳兩地法律服務業的業務交流,包括共同舉辦法律專業研討會、專題講座,或在一方舉辦法律專業服務業務研討會、專題講座時邀請對方參加,以及兩地開展定期友好互訪活動,積極創造互訪條件和便利,增進兩地法律專業人士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加強兩地法律服務業培訓工作,通過互派法律工作人員到對方機構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實習等形式,並在條件許可時,安排培訓課程,促進兩地法律服務業的相互了解及共同提高專業業務的素質。
第四條 兩地儘快建立機制,以便認真研究及跟進CEPA的內容及在深圳落實情況,協商解決CEPA在解釋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理順兩地法律界合作事項。如有需要,將有關建議的具體內容向中央報告,並予以跟進。
第五條 按照中央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在各方條件許可時,研究、協商相互承認法律學位和執業資格以及推廣法律服務業務合作與交流的辦法。
第六條 雙方共同探討協助香港律師為深圳發展和建設提供法律服務的課題,鼓勵和促進兩地律師在深圳重大項目中加強合作,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深圳市司法局局長 黃振芬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編輯:何靜文)